
古代的一種人口稅。 漢 代指口賦錢。《漢書·貢禹傳》:“ 禹 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 武帝 征伐四夷,重賦於民,民産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輒殺,甚可悲痛。宜令兒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 王先謙 補注引 何焯 曰:“ 如淳 所引《漢儀注》,乃 元帝 以後之制也。”《南史·齊豫章文獻王嶷傳》:“以穀過賤,聽人以米當口錢,優評斛一百。”《醒世恒言·三孝廉讓産立高名》:“假孝廉,做官員;真孝廉,出口錢。”參見“ 口賦 ”。
口錢是中國古代社會針對人口征收的稅目,最早可追溯至漢代的人頭稅制度。《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按人口征收的稅錢"(來源:《漢語大詞典》第3卷),其征收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稅制起源 漢代口錢初定為兒童稅,《漢書·貢禹傳》記載"民産子三歲則出口錢",後改為七歲起征,每人每年繳納23錢(來源:中華書局《漢書》校注本)。
征收對象 區别于田畝稅,口錢以戶籍人口為計稅單位,包含未成年人口。《後漢書·南蠻傳》載有"歲令大人輸布一匹,小口二丈"的記載(來源:商務印書館《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研究》)。
曆史演變 宋代發展為"丁錢",明代并入徭役體系,清代攤丁入畝後廢止。呂思勉在《中國通史》中指出,口錢制度反映出古代"以人丁為本"的財政思想(來源:上海古籍出版社《呂思勉全集》)。
現代漢語中,"口錢"偶見于方言指代零用錢,但主要作為曆史學術用語使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曆史大辭典》強調該術語在研究古代財政史中的重要地位(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曆史大辭典》經濟卷)。
“口錢”是中國古代的一種人口稅,具體解釋如下:
口錢亦稱“口賦”,是以人頭為征稅單位的人口稅,最早可追溯至秦代。漢代時期,口錢特指針對未成年人征收的賦稅,兒童從三歲起便需繳納,直至漢武帝時期成為固定稅種。
口錢加重了底層民衆負擔,尤其是貧困家庭因無力繳稅被迫溺嬰,成為漢代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一現象也促使了稅收政策的調整。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查閱《漢書·貢禹傳》等史料,或訪問漢典、查字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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