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學名詞。指行政權與立法權各自獨立。
“兩權分立”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概念,其核心指代兩種不同權力或權利的相互獨立與制衡關系。根據語境差異,該詞可分别從政治學、法學及經濟學角度進行闡釋:
1. 政治學範疇的“兩權分立”
在政治體制中,常指代“政權與治權的分立”,即國家主權的歸屬權(政權)與具體管理權(治權)由不同主體行使。這一理論可追溯至孫中山“權能分治”思想,主張人民掌握政權,政府行使治權,通過制度設計實現民主監督。當代語境下,部分學者将“兩權”延伸為“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分立”,強調政策制定與實施環節的獨立性。
2. 法學框架下的“兩權分立”
法律領域常指“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分立”,源自西方三權分立理論的局部實踐。例如我國司法改革中提出的“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即法院保留裁判權,而判決執行交由專門機構負責,以此提升司法公正性。
3. 經濟學領域的“兩權分立”
現代企業治理中特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即企業所有者保留資産收益權,而将日常運營權委托給職業經理人。這種模式在《公司法》中得到體現,被認為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特征。
該概念的演進體現了漢語詞彙隨社會制度變遷而産生的語義擴展,其核心價值在于通過權力制衡機制防範單一主體壟斷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不同學科的具體實踐均強調建立規範化、透明化的監督體系作為制度保障。
“兩權分立”是一個政治學術語,主要指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制度設計。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國家政權組織中,行政權與立法權由不同機構獨立行使,彼此互不幹涉,形成權力制衡關系。這種制度的核心在于防止權力過度集中,保障政府運行的公正性。
職權獨立
行政機構(如政府)與立法機構(如議會)各自依據憲法或法律行使職權,例如政府負責執行政策,議會負責制定法律。
相互監督
通過權力分立實現相互制約,例如議會可通過立法限制政府行為,政府則可通過提案權影響立法方向。
制衡機制
在官員任免方面,上級機構掌握任命權,而民衆或下級機構可能擁有彈劾權。
通過分權避免權力濫用,同時提高治理效率。例如在安全管理中,監管層與執行層的分立可減少利益沖突。
如需更完整的解釋或曆史背景,可參考漢典或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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