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小押。 鄧之誠 《骨董三記·張文祥》:“該犯仍時常怨恨。後在 湖州府 新市鎮 私開小押店,又折本歇業。”
小押店是中國傳統金融行業中經營短期質押借貸的小型典當機構,其核心特征是以動産為抵押品進行短期放款。根據《漢語大詞典》收錄解釋,該詞特指"舊時資本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典當行",主要服務于普通百姓的應急資金需求。
從行業運作模式分析,小押店通常實施"短押短贖"制度,典當期限以百日為限,月息标準維持在二至三分之間。這種經營方式在清代《戶部則例》中有明确記載,其利率标準低于普通當鋪但高于民間高利貸。
據上海地方志辦公室《典當業志》記載,江南地區在明清時期已形成完備的小押店網絡,經營者須向官府申領"押帖"執照,抵押品以衣物、首飾等日常物品為主,估值标準約為市價三成。北京民俗學會研究顯示,這類機構在民國時期的城市中平均服務半徑不超過五百米,充分體現其社區金融服務特性。
現存文獻顯示,小押店在近代金融體系演進中逐漸被新式銀行取代,但其"見物放款"的信用模式和應急金融服務理念,仍對現代小額信貸行業産生着持續影響。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中國近代金融史》指出,這種傳統金融機構在調節民間資金流動方面曾發揮重要曆史作用。
“小押店”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曆史詞彙,其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
一、核心含義
小規模當鋪:主流解釋指明清時期的小型典當行,專營短期小額抵押貸款,通常利息較高(月息3%-10%),典當期限多為3-18個月。例如《合肥金融志》記載嘉慶年間合肥已有數十家此類店鋪。曆史文獻如《骨董三記·張文祥》也記載了私開小押店折本的案例。
雜貨店别稱:少數資料(如)将其解釋為經營品種有限的小型雜貨店,但該用法缺乏廣泛文獻佐證,可能為地域性用法或現代誤讀。
二、相關概念辨析
三、曆史背景 清代中後期因戰亂頻發,民間短期資金需求激增,催生了大量小押店。這類店鋪雖緩解了基層融資問題,但高利息常引發糾紛,光緒年間多地出台限制政策,如上海規定月息不得超過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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