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plicate others in a law case] 一人犯法,株連他人同時治罪
當相坐。——《漢書·李廣蘇建傳》
何謂相坐
(1).相因,相關連。《莊子·天地》:“合譬飾辭聚衆也,是終始本末不相坐。”
(2).謂一人有罪,連坐他人。《文子·徵明》:“相坐之法立,則百姓怨。”《淮南子·泰族訓》:“ 商鞅 為 秦 立相坐之法,而百姓怨矣。” 高誘 注:“相坐之法,一家有罪,三家坐之。” 宋 曾鞏 《申明保甲巡警盜賊劄子》:“若為設禁防,使不告官者因事發露,則有相坐之刑。”
相坐
釋義
“相坐”是古代中國的一種刑罰制度,指因一人犯罪而牽連與其相關者(如親屬、鄰裡、同僚)共同承擔罪責。該制度源于商鞅變法推行的“連坐法”,核心是通過群體連帶責任強化社會控制,常見于秦、漢等朝代。
字源與構成
二字組合指“因他人犯罪而連帶受罰”。
曆史背景與法律應用
商鞅變法中的連坐法
《史記·商君列傳》記載:“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即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互相監督,一人犯罪,同伍同什者若不告發則同罪。
來源: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點校本,1959年版。
漢代的發展
漢承秦制,連坐範圍擴展至親屬。《漢書·刑法志》載:“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如謀反罪常株連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來源:班固《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版。
刑罰目的
通過集體責任強化威懾,如《韓非子·定法》所言:“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旨在減少犯罪并鞏固統治。
現代詞典釋義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7卷第128頁定義為:“因他人犯罪而連帶受罰的制度。”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年)第1023頁釋為:“古代法律,一人犯罪,親友鄰裡等連帶受刑。”
文化影響
該制度反映古代法家“重刑止奸”思想,但因其嚴苛性,漢代後逐漸限縮適用範圍。唐代《唐律疏議》改為“同居相為隱”,允許親屬容隱犯罪,标志連坐的弱化。
古籍例證
權威參考來源
“相坐”一詞在不同語境中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指中國古代的連坐制度,即一人犯罪時,與其有特定關系的人(如親屬、鄰居等)會被連帶治罪。這一制度最早由商鞅在秦國推行。
指共同坐下或相關連,如《莊子·天地》中“終始本末不相坐”表示事物間無關聯。但此用法在權威典籍中出現頻率較低。
注意:現代語境中“相坐”通常指法律上的連坐制度,需結合具體文本判斷含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書》《淮南子》等古籍原文。
哀些比肩褂并置俾夜作晝不得臉丑态當案丹頭單音詞盜嫂大鹽湖鬥争鬥合剁斧石多早蛾子高齡酼鷄彙費狐疝呼土克圖江海人驕榮繼晷焚膏克協空悄誇誇而談寬縱來辰來着禡禱馬瑙目無全牛能源撚弄霹靂琴瓶筲品質巧月切錯勤練阙爾阙掖衢路三豹三頂拐沈怨失統霜法説委黍秀宮庭死手送故帑臧天河威駭霧袖先王線形獻殷勤亵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