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plicate others in a law case] 一人犯法,株连他人同时治罪
当相坐。——《汉书·李广苏建传》
何谓相坐
(1).相因,相关连。《庄子·天地》:“合譬饰辞聚众也,是终始本末不相坐。”
(2).谓一人有罪,连坐他人。《文子·徵明》:“相坐之法立,则百姓怨。”《淮南子·泰族训》:“ 商鞅 为 秦 立相坐之法,而百姓怨矣。” 高诱 注:“相坐之法,一家有罪,三家坐之。” 宋 曾巩 《申明保甲巡警盗贼札子》:“若为设禁防,使不告官者因事发露,则有相坐之刑。”
相坐
释义
“相坐”是古代中国的一种刑罚制度,指因一人犯罪而牵连与其相关者(如亲属、邻里、同僚)共同承担罪责。该制度源于商鞅变法推行的“连坐法”,核心是通过群体连带责任强化社会控制,常见于秦、汉等朝代。
字源与构成
二字组合指“因他人犯罪而连带受罚”。
历史背景与法律应用
商鞅变法中的连坐法
《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即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互相监督,一人犯罪,同伍同什者若不告发则同罪。
来源: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版。
汉代的发展
汉承秦制,连坐范围扩展至亲属。《汉书·刑法志》载:“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如谋反罪常株连三族(父族、母族、妻族)。
来源: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
刑罚目的
通过集体责任强化威慑,如《韩非子·定法》所言:“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旨在减少犯罪并巩固统治。
现代词典释义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第7卷第128页定义为:“因他人犯罪而连带受罚的制度。”
《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023页释为:“古代法律,一人犯罪,亲友邻里等连带受刑。”
文化影响
该制度反映古代法家“重刑止奸”思想,但因其严苛性,汉代后逐渐限缩适用范围。唐代《唐律疏议》改为“同居相为隐”,允许亲属容隐犯罪,标志连坐的弱化。
古籍例证
权威参考来源
“相坐”一词在不同语境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
指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即一人犯罪时,与其有特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居等)会被连带治罪。这一制度最早由商鞅在秦国推行。
指共同坐下或相关连,如《庄子·天地》中“终始本末不相坐”表示事物间无关联。但此用法在权威典籍中出现频率较低。
注意:现代语境中“相坐”通常指法律上的连坐制度,需结合具体文本判断含义。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书》《淮南子》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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