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 清 李漁 《憐香伴·冤褫》:“我笑你空将髩髮皤,是非倒置月旦差訛,把憲規當作生涯做,捉生替死報 閻羅 。”
“憲規”是由“憲”與“規”組合而成的漢語複合詞。從構詞法分析,“憲”指憲法、憲章,是國家根本法的統稱;“規”指規則、規定,是具體的行為準則或制度條文。二者結合後,“憲規”特指憲法中确立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基礎性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即體現了憲規的權威性。
該詞常見于法學文獻中,用于強調憲法條文的規範性和約束力。例如中國憲法學界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視為重要憲規(《法學研究》2023年第2期)。在實際使用中需注意:該詞屬于專業術語,普通文本中更常用“憲法規定”“憲法原則”等表述。
"憲規"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可以通過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基本釋義
指代法規或法律規範,屬于古代法律術語。該詞最早見于清代李漁的戲曲作品《憐香伴·冤褫》中"把憲規當作生涯做"的用法,通過文學語境表達對法律條文的運用。
詞源構成
需要說明的是,該詞彙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已不常用,更多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文學作品中。建議需要準确法律定義的場景中,優先使用"憲法""法規"等現代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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