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無意中觸犯。《三國志·吳志·韋曜傳》:“﹝ 曜 ﹞時有愆過,或誤犯 晧 諱,輒見收縛。”
(2).無意中犯罪。《晉書·刑法志》:“不意誤犯謂之過失。”
"誤犯"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多層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概念可拆解為"因失誤而觸犯"。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定義,該詞指"因認識不清或疏忽造成的過錯行為",包含兩個維度:
一、法律層面
指非故意觸犯法律規定的行為,與"故意犯罪"形成對照。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提及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未能預見後果,或因過于自信導緻危害結果,均屬誤犯的典型表現。這類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需通過主客觀要件綜合判定主觀惡性程度。
二、道德倫理層面
指因言行失察造成的無意識冒犯。如《倫理學原理》中所述,當個體因信息不全或認知偏差,在社交、職場等場景中違背公序良俗時,雖無主觀惡意,仍構成道德誤犯。此類行為常通過溝通解釋來修複人際關系。
該詞在語用中帶有"可諒解性"的隱含色彩,《古代漢語常用字字典》指出其詞源可追溯至《唐律疏議》,其中"誤"強調行為非出自本心,"犯"則保留了"觸碰邊界"的古義,二者結合形成"非惡意的越界"這一特殊語義場。
“誤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一、基本釋義
無意中觸犯
指因疏忽或不知情而冒犯他人禁忌、規則或權威。例如《三國志·吳志·韋曜傳》記載,韋曜因“誤犯晧諱”被拘捕,即無意觸犯君主孫皓的忌諱。
無意中犯罪
強調非故意造成的過失行為,如《晉書·刑法志》将“不意誤犯”定義為“過失”,即因疏忽導緻的犯罪。
二、延伸解析
三、相關概念
與“故意犯罪”相對,強調行為人的無惡意性。需注意,即使是無意觸犯,也可能需承擔相應責任,但處罰通常較輕。
該詞核心在于“非主觀故意”,既可指日常無心的冒犯,也可指法律層面的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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