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nce hall;ballroom] 專供人跳交際舞的營業性場所
"舞場"是漢語中較為傳統的名詞,指專門用于跳舞的公共場所或場地。《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供人跳舞的場所,多指營業性舞廳"。這一概念在近代中國社會文化發展中具有特殊意義,既包含物理空間的指向,也承載着社會交往的功能屬性。
從曆史維度看,舞場最早可追溯至20世紀初上海租界區的交際舞廳,當時被稱為"舞廳"或"跳舞場"。據《中國社會風俗史》記載,這類場所最初服務于在華外僑群體,後逐漸成為城市新興階層的重要社交空間。現代語境中,舞場已演變為包含多種形态的娛樂場所,既包含專業舞蹈教室、社區活動中心,也涵蓋商業性舞廳等類型。
根據文化部《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相關解釋,當代營業性舞場需具備專業音響設備、合規消防設施,并遵循特定營業時間規範。在語言學層面,"舞場"與"舞廳"存在細微差異:前者側重場地功能屬性,後者更強調建築實體概念。隨着廣場舞的流行,"舞場"一詞也衍生出新内涵,可泛指公園、廣場等露天集體舞蹈場地。
“舞場”是一個漢語詞彙,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舞場”指專供人們跳交際舞的營業性場所,通常配備音樂、燈光等設施,以滿足社交或娛樂需求。其核心特征是營業性質,即通過收費提供服務,與“舞會場”(非營業性)形成區别。
“舞場”與“舞廳”常被混用,但嚴格來說,“舞廳”更偏向建築空間,而“舞場”強調其營業性質。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演變或具體案例,可參考、5、9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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