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佛教語。謂與“我”相對之外物。《智度論》卷三一:“我是一切諸煩惱根本,先着五素為我,然後着外物為我所。” 南朝 宋 謝靈運 《浮雲》詩:“諸法既無我,何由有我所。” 章炳麟 《人無我論》:“自八識六根以至一毛一孔屬於内界者,假説為我;自眷屬衣食金錢田園以至一切可以攝取受用之物屬於外界者,説為我所,而我與我所又非一成不變也。”
"我所"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定語境含義的文言殘留結構,主要包含兩層釋義:
一、古漢語語法結構 作為名詞性詞組使用時,"所"字作為結構助詞,與"我"構成名詞性短語,表示"我的所求/所有"。典型用例見于《孟子·告子上》"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此處的"我所欲"相當于現代漢語"我想要的東西"。《漢語大詞典》指出這種結構在先秦典籍中常見,屬于古漢語"所字結構"的典型用法。
二、佛教哲學概念 在佛教經典中特指"我所有"的執念,《佛學大辭典》界定其為"由我見所起的妄執,認為事物皆為我所擁有"。玄奘譯《大毗婆沙論》卷二十三載:"雲何我所?謂諸有情,于五取蘊。"此處強調對色、受、想、行、識五蘊的占有欲。
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現代漢語口語中已鮮少單獨使用,主要保留在成語典故和哲學論述中。語言學家王力在《古代漢語常識》中強調,這類文言結構在現代書面語使用時需注意語境適配性。
“我所”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可分為日常用語和佛教術語兩種解釋,具體如下:
指代“自己擁有或經曆的事物或情況”,用于表達個人的主觀感受或經曆。例如:
佛教中“我所”是與“我”相對的外物概念,被認為是煩惱的根源。具體表現為:
類型 | 場景 | 示例 |
---|---|---|
日常用語 | 主觀表達、文學創作 | “這并非我所期待的結果” |
佛教哲學 | 宗教經典、哲學讨論 | 分析“我執”與外界的關系 |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佛教中“無我”與“我所”的辯證關系,可參考《大智度論》原文或相關哲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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