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僞造杜撰。《舊唐書·則天6*皇後紀》:“有沙門十人僞撰《大雲經》。” 宋 陳振孫 《直齋書錄解題·書類》“《古三墳書》一卷”:“ 晁公武 雲:‘ 張商英 僞撰。’” 清 崔述 《考信錄提要·總目》“《補上古考信錄》二卷”:“加以 楊 墨 之徒,欲絀 唐 虞 三代之治,藉其荒遠無徵,乃妄造名號,僞撰事跡,以申其邪説。”
(2).指僞造的作品。 清 姚際恒 《古今僞書考叙》:“古集間有一二附益僞撰,不足稱數,故不之及。” 呂澂 《中國佛學源流略講》第九講:“實際上它與《最上乘論》是同一種作品,都認為 弘忍 所撰,但《師資記》斷定它為僞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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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撰是由"僞"和"撰"構成的複合詞,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具有明确的内涵界定。《漢語大詞典》(第二版)将其解釋為"假托他人名義撰寫作品",特指通過虛構作者身份或創作時間的方式僞造文獻的行為。從構詞法分析,"僞"表示虛假、不真實,《說文解字》釋為"詐也";"撰"指寫作、著述,《廣雅》解作"定也",二者組合構成偏正結構,強調著述行為的欺詐性質。
該詞彙的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古籍辨僞領域指後人假托古人名義創作的作品,如清代學者閻若璩考證的《古文尚書》部分篇章;書畫鑒定中指摹仿名家筆迹的赝品題跋;現代學術規範中指抄襲或虛構研究數據的行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著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特别指出,僞撰行為不僅涉及著作權侵犯,更會造成曆史文獻傳承體系的混亂。
在語義演變層面,"僞撰"最初見于明代文獻考據著作,至清乾嘉學派時期成為文獻辨僞核心術語。現代語義擴展至包括網絡時代的虛假信息編造,但專業領域仍保持其原始文獻學含義。北京大學出版社《古代漢語詞彙學》強調,辨别僞撰作品需綜合書法特征、紙質材料、避諱制度等多重證據。
“僞撰”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析:
“僞撰”指僞造、捏造事實或文字内容,強調故意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該詞由“僞”(虛假)和“撰”(寫作)組成,字面含義為“虛假的寫作”。
僞撰在學術研究中屬于嚴重不端行為,可能導緻誤導性結論。現代法律對僞造公文、證件等僞撰行為亦有明确懲處規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用法,可參考《舊唐書》《古今僞書考》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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