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枉法恣肆。《後漢書·左雄傳》:“朱紫同色,清濁不分,故使姦猾枉濫,輕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動百數。”
(2).謂枉錯淫濫,使無辜受害。《魏書·高恭之傳》:“竊見禦史出使,悉受風聞,雖時獲罪人,亦不無枉濫。”《新五代史·雜傳·趙延義》:“王者撫天下,當以仁恩德澤,而 漢 法深酷,刑罰枉濫,天下稱冤,此其所以亡也。” 宋 範仲淹 《奏災異後合行四事》:“轉運使提點刑獄,但采其虛聲,豈能徧閲其實,故刑罰不中,日有枉濫。”《元典章·刑部二·鞫獄》:“受賄枉法,變亂是非,颠倒輕重,欲使獄無枉濫,其可得乎。” 清 趙翼 《廿二史劄記》卷二二:“不問罪之輕重,理之是非,但雲有犯,即處極刑,枉濫之家,莫敢上訴。”
"枉濫"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倫理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司法裁決或權力行使中違背公正原則的行為。該詞由"枉"與"濫"兩個語素複合構成:
該詞在當代法律語境中特指國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範圍或違反程式正義的違法行為,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4年)強調要"嚴防司法枉濫"(中國政府網司法白皮書)。從構詞法分析,屬于并列式複合詞,"枉"與"濫"構成語義疊加,強化對司法不公現象的批判力度。
詞語演變軌迹顯示,其使用範圍從唐宋司法文書擴展至現代法治話語體系,始終保持着對公權力運行的監督警示作用。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該詞被标注為法律專業術語,提示其使用的正式語境(第3版第1367頁)。
“枉濫”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枉法恣肆
指官員濫用法律、肆意妄為,常表現為執法不公或徇私舞弊。例如《後漢書·左雄傳》提到“姦猾枉濫”,批評官吏因權力濫用導緻社會秩序混亂。
使無辜受害
強調因錯誤的判決或過度刑罰,導緻清白之人蒙冤受害。如《魏書》記載:“雖時獲罪人,亦不無枉濫”,指出司法中的冤假錯案現象。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司法批判語境,現代雖不常用,但可引申為對司法不公、權力濫用的警示。例如讨論司法改革時,可強調“避免枉濫,保障人權”。
以上解釋綜合了古籍文獻及權威詞典釋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後漢書》《魏書》等原始史料。
安土重居阿熱蚌孕雙珠蠶連茶具襜帷嘲競車蛤承漿床屏床貼賜茔寸勁兒奠分定遠貳節飯磬非議風醋罘罳崗位責任制高壓線工資率瞽惑過刀山骨肉團圓邯鄲匍匐鶴料符呴谕回帶活鲅鲅揀刺見睹酒排間儁俠褲兜斂獲顱骨埋藏盲動主義名聞天下木筏孽孽畔約黔劇青松寝廬擒治日施揉捏生落實打實受首善之區四極踏碓調色闆題複缇帙香瓜想前顧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