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枉法恣肆。《後漢書·左雄傳》:“朱紫同色,清濁不分,故使姦猾枉濫,輕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動百數。”
(2).謂枉錯淫濫,使無辜受害。《魏書·高恭之傳》:“竊見禦史出使,悉受風聞,雖時獲罪人,亦不無枉濫。”《新五代史·雜傳·趙延義》:“王者撫天下,當以仁恩德澤,而 漢 法深酷,刑罰枉濫,天下稱冤,此其所以亡也。” 宋 範仲淹 《奏災異後合行四事》:“轉運使提點刑獄,但采其虛聲,豈能徧閲其實,故刑罰不中,日有枉濫。”《元典章·刑部二·鞫獄》:“受賄枉法,變亂是非,颠倒輕重,欲使獄無枉濫,其可得乎。” 清 趙翼 《廿二史劄記》卷二二:“不問罪之輕重,理之是非,但雲有犯,即處極刑,枉濫之家,莫敢上訴。”
“枉濫”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枉法恣肆
指官員濫用法律、肆意妄為,常表現為執法不公或徇私舞弊。例如《後漢書·左雄傳》提到“姦猾枉濫”,批評官吏因權力濫用導緻社會秩序混亂。
使無辜受害
強調因錯誤的判決或過度刑罰,導緻清白之人蒙冤受害。如《魏書》記載:“雖時獲罪人,亦不無枉濫”,指出司法中的冤假錯案現象。
該詞多用于曆史文獻或司法批判語境,現代雖不常用,但可引申為對司法不公、權力濫用的警示。例如讨論司法改革時,可強調“避免枉濫,保障人權”。
以上解釋綜合了古籍文獻及權威詞典釋義,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後漢書》《魏書》等原始史料。
枉濫指的是行為或言論過于放肆、過度,不顧道德規範和法律法規,蠻橫無理,過分激烈的表現。
《枉濫》由“木”和“水”兩個部首組成。
部首“木”代表樹木,表示與樹木相關的事物;部首“水”代表水,表示與水相關的事物。這兩個部首相互結合,象征着過度、放肆的意思。
根據《康熙字典》對字義的解釋,枉濫的構成筆畫為10畫。
《枉濫》一詞最早出現于《康熙字典》,但可追溯至古代文獻中的使用。
繁體字為「枉濫」。
在古代,「枉濫」可以使用不同的寫法,如「枉」字可以寫成「罔」或「辋」字,「濫」字可以寫成「懶」或「漤」字。
他的言辭枉濫,完全沒有尊重他人的意見。
這家公司的經營方式枉濫,違反了商業道德。
枉費、枉然、濫權、濫用、濫交
放肆、橫行、盲目、肆意
克制、收斂、節制、克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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