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法辦。 明 田藝蘅 《留青日劄·沉萬山秀》:“一進士用金一萬三千兩買選吏部考功主事,時人號之曰 沉萬三 官,卒為科道所劾,以此形之奏章,遂命錦衣擒治削籍。”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庶政·訪拿蠹棍》:“欲其擒治,亦必如前法。”
擒治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法律手段或武力方式将違法者捕獲并予以懲治。根據《漢語大詞典》對“擒”與“治”的分别釋義,“擒”本義為捕捉,《說文解字》釋作“急持衣衿也”,後引申為捉拿罪犯;“治”則包含懲處、審理的雙重含義,《玉篇》載“治,理也”,指對案件進行審理裁決。《現代漢語詞典》将“擒治”定義為“捉拿并懲辦”,強調其作為司法程式的完整性。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多用于描述官府緝拿要犯的場景,如《資治通鑒》記載:“有司擒治其黨,悉誅之”,現代則常見于法制新聞報道。詞義辨析方面,“擒治”區别于單純的“抓捕”,其強制力度更強且包含後續司法處置環節;相較于“懲治”,則更突出前期緝拿過程。近義詞包括“緝拿歸案”“繩之以法”,反義詞則為“縱放”“包庇”。在語用層面,該詞具有莊重嚴肅的語體色彩,常見于公文寫作與司法文書。
“擒治”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qín zhì,主要用于表示逮捕并依法懲辦 的意思。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指通過法律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抓捕歸案并進行審判或處罰。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強調對違法行為的強制制裁。
詞源與曆史用法
現代使用情況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擒治”,更多以“逮捕法辦”“緝拿歸案”等替代。該詞現多見于曆史文獻、古典文學或特定語境下的仿古表達。
“擒治”是帶有法律強制色彩的動詞,側重描述抓捕與依法處置的雙重行為,具有鮮明的曆史語境特征。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術語,可參考《福惠全書》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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