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枉殺。《晉書·武陔傳》:“ 茂 清正方直,聞於朝野,一旦枉酷,天下傷焉。”《宋書·桂陽王休範傳》:“先帝崩殂,若無天地,理痛常情,便應赴泣。但兄弟枉酷,已陷讒細,孤子已下,復觸姦機。”
(2).指枉加的酷刑。 晉 葛洪 《抱樸子·酒誡》:“加枉酷於臣僕,用剡鋒乎六畜。”《宋書·竟陵王誕傳》:“陛下信用讒言,遂令無名小人來相掩襲;不任枉酷,即加誅翦。”
“枉酷”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及古代漢語工具書中均未被收錄為規範詞條,其組合形式不符合常規構詞邏輯。從構詞語素分析:
該詞可能為生造詞或特定語境下的臨時組合,建議使用者優先選用規範詞彙。若需表達類似語義,可參考:
建議在使用前核實具體語境,或提供更多上下文以便精準釋義。
“枉酷”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結合不同文獻的用例可進一步理解其用法:
指“枉殺”
即錯誤的、不公正的殺戮。例如《晉書·武陔傳》中提到:“茂清正方直,聞於朝野,一旦枉酷,天下傷焉。”,意為賢良之人被冤殺,引發民衆哀歎。
指“枉加的酷刑”
表示濫用嚴酷刑罰。如晉代葛洪《抱樸子·酒誡》批評:“加枉酷於臣僕,用剡鋒乎六畜。”,譴責對下屬和牲畜施加不合理的殘酷刑罰。
枉殺的語境
《宋書·桂陽王休範傳》提到:“兄弟枉酷,已陷讒細”,表明因讒言導緻兄弟蒙冤被殺。
酷刑的例證
《宋書·竟陵王誕傳》記載:“不任枉酷,即加誅翦”,指統治者聽信讒言後濫用酷刑誅殺無辜。
“枉酷”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既可形容冤殺行為,也指濫用嚴刑。其含義與“冤屈”“暴政”相關,常見于曆史事件或政治批判的語境。需注意,該詞現代已極少使用,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或特定文學作品中。
阿爾諾芬尼夫婦像安全島茇葀崩溜碧江脖頸沖淡舂築搐動出籠搗臼大填大知鼎釜發妝赗助帉帨撫綏萬方膏壤格種工礦觀好估産黑甕甕喝神斷鬼花萼幻化镬湯賤穢鉸接靜姿進見空帷楛菀量酒良農軨獵車靈淵賣底木老老蠰谿内宅鳥歌匹雛批準樵迳窮涸穹質期限七族人地生疏肉棗沙彌飾讓碎雲索米通禮讬之空言五水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