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親族的統稱。《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 荊軻 之湛七族, 要離 之燒妻子,豈足道哉!” 裴骃 集解引 張晏 曰:“七族,上至曾祖,下至曾孫。” 司馬貞 索隱:“又一説雲,父之族,一也;姑之子,二也;姊妹之子,三也;女子之子,四也;母之族,五也;從子,六也;及妻父母凡七。” 南朝 梁 劉孝标 《廣絕交論》:“約同 要離 焚妻子,誓殉 荊卿 湛七族。”
(2).指 西漢 時七個以外戚關系把持朝政的家族。 晉 庾亮 《讓中書令表》:“向使 西京 七族, 東京 六姓,皆非姻黨,各以平進,縱不悉全,決不盡敗。”
七族是古代中國法制史與宗法制度中的特殊概念,指因重大罪行牽連受罰的七類親屬群體。其核心釋義可從以下四方面闡釋:
一、基本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定義,七族指“父之族、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族、從子及妻父母”,體現周代“連坐”制度的親屬株連範圍。《古代漢語詞典》補充其為“誅滅七族的簡稱”,特指秦代嚴酷刑罰中的親屬連坐制度。
二、曆史制度演變
《史記·秦始皇本紀》注疏記載,七族連坐制在商鞅變法後強化,至秦二世時期發展為“具五刑、夷三族”的擴展形态。《周禮·秋官司寇》鄭玄注指出,周代已有“罪人不孥”原則,但七族株連屬戰時特例,與秦代常态化應用存在本質差異。
三、典籍例證辨析
《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載“荊轲之七族俸倶戮”,司馬貞《史記索隱》引張晏注提出另一說:“上至曾祖,下至玄孫”的直系血親群體。《昭明文選》注則記載七族包含“父、母、妻、子、兄弟、姊妹、嶽父母”的異說,反映不同曆史時期對親屬株連範圍的定義差異。
四、文化影響
《唐律疏議》對比顯示,七族連坐制在魏晉時期逐漸被“三族刑”取代,但其“禍連親屬”的立法思想深刻影響後世株連制度。《中國法制通史》指出,該制度客觀上強化了宗族内部的行為約束機制,成為古代“禮法合一”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七族”一詞在漢語中有兩層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範圍定義
存在兩種不同解釋():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古代連坐刑罰,強調因一人犯罪而波及廣泛親屬的殘酷性()。
指西漢時期通過外戚關系掌控朝政的七個家族,具體有兩派說法():
“七族”與“三族”“九族”等詞類似,但範圍更廣,反映了古代宗法制度與刑罰的嚴酷性。需注意具體語境區分其指代(如刑罰牽連或外戚集團)。如需更詳細曆史案例,可參考《史記》《漢書》等原始文獻。
白蠒烏絲幫源洞卑佞弼承布袋裡老鴉彩旛草料場刬伐長解吃刀鉏鶴盜決電大笛牀冬臧镦短耳目股肱噩神風詩負霜服畏管領鼓鑄局黑虎橫帳河上和域何足道哉皇亂魂壓怒濤濟代劫迫九射格矩坐餽攜攔不住狼星鄰長理平龍光瑞像貿載眇然莫名目注求假勸谕群情紗羊生庚時貴霜漏書本斯世歲旦酒碎義頽然吐屬望峯息心憸忮攜老扶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