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枉杀。《晋书·武陔传》:“ 茂 清正方直,闻於朝野,一旦枉酷,天下伤焉。”《宋书·桂阳王休范传》:“先帝崩殂,若无天地,理痛常情,便应赴泣。但兄弟枉酷,已陷谗细,孤子已下,復触姦机。”
(2).指枉加的酷刑。 晋 葛洪 《抱朴子·酒诫》:“加枉酷於臣僕,用剡锋乎六畜。”《宋书·竟陵王诞传》:“陛下信用谗言,遂令无名小人来相掩袭;不任枉酷,即加诛翦。”
“枉酷”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及古代汉语工具书中均未被收录为规范词条,其组合形式不符合常规构词逻辑。从构词语素分析:
该词可能为生造词或特定语境下的临时组合,建议使用者优先选用规范词汇。若需表达类似语义,可参考:
建议在使用前核实具体语境,或提供更多上下文以便精准释义。
“枉酷”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结合不同文献的用例可进一步理解其用法:
指“枉杀”
即错误的、不公正的杀戮。例如《晋书·武陔传》中提到:“茂清正方直,闻於朝野,一旦枉酷,天下伤焉。”,意为贤良之人被冤杀,引发民众哀叹。
指“枉加的酷刑”
表示滥用严酷刑罚。如晋代葛洪《抱朴子·酒诫》批评:“加枉酷於臣僕,用剡锋乎六畜。”,谴责对下属和牲畜施加不合理的残酷刑罚。
枉杀的语境
《宋书·桂阳王休范传》提到:“兄弟枉酷,已陷谗细”,表明因谗言导致兄弟蒙冤被杀。
酷刑的例证
《宋书·竟陵王诞传》记载:“不任枉酷,即加诛翦”,指统治者听信谗言后滥用酷刑诛杀无辜。
“枉酷”多用于古代文献中,既可形容冤杀行为,也指滥用严刑。其含义与“冤屈”“暴政”相关,常见于历史事件或政治批判的语境。需注意,该词现代已极少使用,主要出现在古籍研究或特定文学作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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