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期服勞役。古代刑罰之一。《宋書·武帝紀》:“其有犯鄉論清議,贓污淫盜,一皆蕩滌洗除,與之更始。長徒之身,特皆原遣。”《隋書·刑法志》:“其不合遠配者,男子長徒,女子配舂,并六年。”
《漢語大詞典》中“長徒”為古代法律術語,指長期服勞役的刑罰。《周禮·秋官·司圜》鄭玄注載“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賈公彥疏将此刑制稱為“長徒”,即對重罪犯施以三年至一年的強制勞役。
該詞由“長”(指時間跨度)與“徒”(指刑徒身份)組合而成,屬于秦漢時期勞役刑體系中的重刑等級。據《睡虎地秦墓竹簡》記載,秦代将“城旦舂”“鬼薪白粲”等五年以上勞役刑與“長徒”作輕重區分,漢代則逐漸将三年以上勞役統稱為“長徒”。
《中國法制史詞典》指出,“長徒”制度至隋唐時期被“徒刑”替代,《唐律疏議》确立五刑制度後,原“長徒”概念融入新刑名體系。現代漢語中該詞已不作為獨立法律術語使用,僅見于古代法制文獻研究。
“長徒”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長期服勞役的刑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長徒”指古代對罪犯判處長期服勞役的刑罰,屬于刑罰體系中的一種。該詞由“長”(長期)和“徒”(勞役)組成,強調刑期的延長性質。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宋書》《隋書》等史料原文,或參考權威曆史法律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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