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問治罪。 晉 幹寶 《搜神記》卷十六:“ 重 從遠還,聞 玉 已死,故齎牲币,詣冢弔唁,感其篤終,輒與相見……願勿推治。”《北齊書·司馬世雲傳》:“恃叔之勢,所在聚斂,仍肆姦穢,将見推治,内懷驚懼。” 宋 曾敏行 《獨醒雜志》卷三:“﹝ 李彪 ﹞覩時政之弊,欲上書論其事。 蔡氏 之黨知之,乃密以告, 元長 大怒,付獄推治。” 元 元懷 《拊掌錄》:“蓋 文潛 時有僕 曹 某者,在家作過,亦失去酒器之類,既送天府推治,其人未招承。”
推治是漢語中的曆史法律術語,指依據法律條文或既定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過程,尤其強調依法追究責任并給予相應懲處。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指依法審理、追究懲辦。
該詞強調嚴格遵循律法程式處理案件,常見于古代司法語境。例如《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1168頁)釋義為“推問懲辦”,即通過審訊查明案情後定罪處罰。在《辭海》(第七版)中亦明确其司法屬性,釋作“審問治罪”。
特指古代官吏依律審判案件的行為。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1523頁)指出,“推治”多用于描述官府對涉案人員的審訊與制裁過程。如《宋史·刑法志》載“诏禦史台推治”,即指令司法機構審查案件并依法判決,體現其作為正式法律程式的嚴肅性。
二字組合強化了依法追責并執行判決的完整司法流程(《古漢語常用字字典》,第98、412頁)。
權威參考來源:
-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 《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 《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中華書局
"推治"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釋義
推治(tuī zhì)意為審問治罪,指通過審訊程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該詞由"推"(推究、審查)和"治"(懲處、治理)組合而成,強調通過審查事實進行法律制裁的過程。
古代文獻用例
語言結構
該詞為雙音節動詞,左右結構的漢字組合,注音為ㄊㄨㄟ ㄓˋ,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屬于古語詞彙。
若需更多古文詞彙解析,可參考漢文詞典或古典文獻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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