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參奏的條款。《儒林外史》第十九回:“他老師因被參發審,審的參款都是虛情,依舊復任。”
“參款”在漢語詞彙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由“參”與“款”二字共同構成。據《漢語大詞典》記載,“參”字在曆史語境中可表“彈劾”“檢舉”之義,如《宋史》中“禦史參其渎職”即為此用;“款”字則含“條款”“事項”之意,如《唐律疏議》中的“依律定款”即指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
二者組合為“參款”時,其含義可解析為:古代官員依照律法條款對同僚進行檢舉或彈劾的文書或行為。該詞多見于明清時期的奏折文書,例如《明實錄》記載萬曆年間禦史“具參款八條劾尚書”,即列出八項法律條款作為彈劾依據。
現代漢語中,“參款”一詞已逐漸被“彈劾”“檢舉材料”等表述替代,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或曆史文獻時仍具學術價值。需注意該詞與“參劾”“奏參”等近義詞的細微差别,前者強調“引用具體法律條款”,後者側重“檢舉行為本身”(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古漢語常用字字典》修訂版)。
“參款”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區分:
作為成語的“參款”
指參加宴請或款待活動,屬于社交場合用語。
作為普通詞語的“參款”
指被參奏的條款,屬古代官場術語,常見于文獻記載。
注意:兩種含義差異較大,需根據上下文判斷。若涉及古籍或曆史内容,通常指第二種;若描述社交活動,則指第一種。建議結合具體語境或權威詞典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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