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参奏的条款。《儒林外史》第十九回:“他老师因被参发审,审的参款都是虚情,依旧復任。”
“参款”在汉语词汇中属于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语义由“参”与“款”二字共同构成。据《汉语大词典》记载,“参”字在历史语境中可表“弹劾”“检举”之义,如《宋史》中“御史参其渎职”即为此用;“款”字则含“条款”“事项”之意,如《唐律疏议》中的“依律定款”即指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二者组合为“参款”时,其含义可解析为:古代官员依照律法条款对同僚进行检举或弹劾的文书或行为。该词多见于明清时期的奏折文书,例如《明实录》记载万历年间御史“具参款八条劾尚书”,即列出八项法律条款作为弹劾依据。
现代汉语中,“参款”一词已逐渐被“弹劾”“检举材料”等表述替代,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或历史文献时仍具学术价值。需注意该词与“参劾”“奏参”等近义词的细微差别,前者强调“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后者侧重“检举行为本身”(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修订版)。
“参款”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解释,需结合具体使用场景区分:
作为成语的“参款”
指参加宴请或款待活动,属于社交场合用语。
作为普通词语的“参款”
指被参奏的条款,属古代官场术语,常见于文献记载。
注意:两种含义差异较大,需根据上下文判断。若涉及古籍或历史内容,通常指第二种;若描述社交活动,则指第一种。建议结合具体语境或权威词典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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