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白的證據。《後漢書·鄧骘傳》:“罪無申證,獄不訊鞠,遂令 騭 等罹此酷濫。” 李賢 注:“申,明白也。”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神女》:“檢得 鮑莊 體有重傷,生以謀殺論死,備歷械梏;以 諸 未獲,罪無申證,頌繫之。”亦指使證據明白。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王者》:“州佐泣訴:‘限期已滿,歸必就刑,禀白何所申證?’”
申證在漢語中屬于較為生僻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申述證明,即通過陳述事實或理由進行驗證、證實。該詞由動詞性語素“申”(陳述、說明)與“證”(證明、驗證)并列構成,多用于書面語境,尤見于古代文獻及方言。以下從三個維度解析其用法:
甲骨文象形為閃電貫通雲層,引申為“伸展、陳述”。《說文解字》釋:“申,神也。七月陰氣成,體自申束。”段玉裁注:“申者,引也”,強調其“延展說明”之意。
從言、正聲,《玉篇》訓為“驗也”,即通過言辭或事實驗證真僞。
二字結合後,“申證”指通過系統陳述以完成驗證過程,如《漢語大詞典》定義為:“申述證明”。
明代《刑台法律》載:“凡告争家財,須憑族長申證分書”,此處指宗族長老對財産分割的書面證明。
清代《泉州府志》記道教齋醮需“具疏申證”,即撰寫疏文向神明申明事由并祈求印證。
閩南語保留該詞,讀作“sin-tsìng”,用于婚約締結時雙方家長“申證”(公開确認),體現古漢語在方言中的延續。
現代漢語中“申證”已罕用,但學術研究指出其與“舉證”“佐證”存在語義交叉:
結論
“申證”作為曆史詞彙,其核心語義始終圍繞“陳述-驗證”的邏輯關系,在古代司法、宗教及民俗語境中承擔程式性證明功能。現代雖被“證明”“證實”等詞替代,但通過方言與文獻研究,仍可追溯其語言演變軌迹。
“申證”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申證”指明白的證據,常用于法律或案件語境中,強調證據的明确性。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多見于古籍研究或文學創作。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語境,可參考《後漢書》《聊齋志異》等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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