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同分擔。 清 吳偉業 《馬草行》:“京營将士導行錢,解戶公攤數十千。長官除頭吏乾沒,自将私價僦車船。”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編審·立局親審》:“一丁名下,或承墾,或公攤,更省多丁之累,若别縣民來此佃種,名曰寄莊。”
公攤是現代漢語中,尤其在房地産領域廣泛使用的一個專有名詞,其核心含義是指由多個産權人(如業主)共同擁有、共同使用,并需按比例分擔相關費用的建築物公共區域及其附屬設施部分。它主要包含以下層面的詳細解釋:
定義與核心概念
公攤指的是建築物中不為單個住戶專有,而為全體業主或特定區域業主共同使用和管理的空間及設施。這部分面積(公攤面積)或費用(公攤費用)需要由所有受益的産權人依據約定或法定規則進行分攤承擔。其概念源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強調共有部分的集體權益和責任。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分攤”的解釋引申;《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關于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共有部分的規定。
法律依據與計算基礎
在中國大陸的商品房交易中,公攤面積的計算主要依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建房〔1995〕517號)。該規則明确規定了公用建築面積(公攤面積)的組成部分,并确立了按相關房屋套内建築面積比例進行分攤的原則。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建房〔1995〕517號)。
包含的主要區域類型
公攤部分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建築空間:
來源:《房産測量規範》(GB/T 17986.1-2000)國家标準中關于共有建築面積的分攤内容。
費用分擔與日常管理
除購房時需分攤的建築面積外,“公攤”也常指業主入住後需共同承擔的公共區域維護、運行所産生的費用,如公共區域的水電費(樓道照明、電梯運行)、清潔費、綠化養護費、共用設施設備(電梯、消防系統)的維修保養費等。這些費用通常包含在物業管理費中,由業主依據産權面積或約定比例按月/年繳納。
來源:《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2018年修訂)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關于物業服務費用構成和分擔原則的規定。
意義與注意事項
公攤制度的設計旨在保障建築物共有部分的正常使用、維護和更新,維系社區的整體環境和安全。購房者需關注公攤系數(公攤面積/建築面積)的高低,因其直接影響實際獲得的專有使用面積(套内面積)和購房成本。不同建築類型(如高層住宅、多層住宅、公寓)的公攤比例差異較大。
來源: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房地産交易相關實踐指南(基于行業慣例及消費者保護視角的分析)。
“公攤”是房地産領域的專業術語,指由整棟樓業主共同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攤面積是整棟樓産權人共有的公共區域建築面積,與套内面積共同構成商品房總建築面積。具體包括:
公攤制度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香港,開發商為加快售房速度,将樓房分層出售并分攤公共區域面積,後傳入内地沿用至今。
如需了解具體樓盤公攤比例,建議查閱購房合同或咨詢開發商,以保障自身權益。
把醆裱褙匠逼處擯壓抽恸抽樣調查彈坑得濟颠倒頂瘡頓修風雷火炮鳳咮分内膚湊富說宮嫔官紳固步自封濠濮間想荒村黃胤還擊呼鳴兼攝交虬盦驚恸金骨盡下金正乩訓隽髦克壽來宜聯佩伶牙俐齒龍争虎鬦眉厖齒鲵拏錯赧愧餒敗鳍鬣善飯善绻燒槽試劍石時文霜葩嗉袋索琅琅索望蘇洵通勤透水未若無任徒險敻鞋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