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判结论。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廷谳》:“我和你且做审语,将犯人发到狱中便了。”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堂规式》:“审毕,招房即将口供呈堂,判日封缴案上,候出审语,发房存案。”
"审语"是汉语中具有法律与文书双重属性的复合词,其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一、词源与基本释义 "审"字本义为详究细察,《说文解字》释为"悉也"(《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商务印书馆)。"语"指书面或口头的陈述,二者结合后特指古代司法程序中经详查形成的结论性文字。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部》载"审语乃判案之定论"(《汉语大词典》网络版,https://hd.cnki.net)。
二、司法文书类别 在明清两代,"审语"作为法律术语,指州县官员对自理案件作出的判决文书。与需上级复核的"看语"不同,审语具有终局效力。据《大明律》"有司决囚"条规定,审语须详载案情与法条依据(《中国法制史大辞典》,法律出版社)。
三、现代语义延伸 当代语言应用中,"审语"引申为经严格审核后发布的正式声明。如《人民日报》在司法解释报道中常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语"的表述(《新闻语用词典》,语文出版社)。在学术领域则指专家评议意见,例如教育部课题评审中的"专家组审语"(《学术规范指南》,高等教育出版社)。
根据多个权威来源的综合分析,“审语”一词的含义和用法可归纳如下:
核心定义
审语(shěn yǔ)指古代司法文书中的审判结论,常见于明清时期的法律文献。如《金莲记·廷谳》记载:“候出审语,发房存案”,表明其作为判决记录的正式性质。
词源解析
应用场景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领域,现代可作为法律史研究术语。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描述审案流程时,强调“审语”需在口供核实后形成。
延伸含义
部分现代语境下可能被引申为“谨慎的言辞判断”(如成语用法),但此义项较少见,主要依据古代文献释义。
英文对应
可译为 "judicial verdict" 或 "trial conclusion"。
需注意:当前法律体系中已无此术语,若需引用建议优先选择汉典及明清史料的权威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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