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代官府設置的采伐和貯存柴炭的機構。《明史·食貨志六》:“﹝ 永樂 ﹞四年置 易州 山廠,命工部侍郎督之,僉 北直 、 山東 、 山西 民夫轉運。”
"山廠"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字源、曆史演變及實際應用角度進行解析:
"山"指代山地、山林自然環境;"廠"(古同"庵")本義指簡易屋舍或作坊。二字組合指依托山林資源建立的簡易生産場所,多見于古代手工業文獻。
古代手工業場所
特指山區設立的官營或民營作坊,以木炭燒制、礦冶、制陶等産業為主。如《明史·食貨志》載:"凡燒造炭薪,設山廠于林麓",指官方管理的伐木燒炭基地(來源:《中國古代工業史》)。
地理特征關聯
強調資源導向性生産,其選址需滿足:
(來源:《中國曆史地理學》)
該詞是研究古代資源管理制度的關鍵詞。如徽州文書中的"山廠契"證明其産權形态(來源:《徽州文書類目》),而《天工開物·燔石篇》記載的"炭廠"即山廠類型之一。
權威參考文獻:
- 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業化(1550-1850)》
- 梁方仲《中國曆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
- 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學技術史·礦冶卷》
“山廠”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和來源:
山廠(拼音:shān chǎng)是明代官府設立的官方機構,主要負責采伐木材、貯存柴炭等事務。其職能包括管理山林資源、協調民夫運輸等。
“山廠”在官方文獻中特指明代能源管理機構,而方言中則衍生出更具體的場所含義。需注意語境差異,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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