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運動競賽過程中,依據競賽規程和競賽規則,評定運動員(隊)成績、勝負和名次的人員。根據不同運動項目的競賽規則的規定,有各種職别,如總裁判、裁判、檢察員、巡邊員、發令員、記錄員、計時員等。
裁判員是漢語中一個複合名詞,指在競賽、遊戲或争議中負責依據規則作出裁決、評判勝負或處理糾紛的人員。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
裁判員指在體育競賽中執行規則、主持比賽并評定成績的人員;也泛指在争議中擔任裁決角色的人。該詞由“裁”(裁定、決斷)與“判”(評判、判定)構成,強調其依據規則進行權威性判斷的職能。
體育競賽領域
在體育賽事中,裁判員負責監督比賽過程,确保運動員遵守規則,對違規行為進行判罰,并最終确認比賽結果。例如足球裁判需根據《足球競賽規則》判定越位、犯規等行為。
來源:中國田徑協會《田徑競賽規則》
法律與仲裁領域
廣義上可指仲裁機構中依法對糾紛作出裁決的專業人士(如仲裁員),此時其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三條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商務印書館出版,收錄規範釋義。
來源:商務印書館官網 ISBN 978-7-100-12450-8
《體育科學詞典》
定義體育裁判員需具備規則精通、公正執法、應急處理等專業能力。
來源:中國體育科學學會編,高等教育出版社
“裁判員”一詞在漢語中兼具規則執行者與中立裁決者的雙重角色,其權威性源于對既定規則的嚴格執行與專業判斷力。
裁判員是指在體育競賽或其他競技活動中,依據規則對比賽過程、結果進行監督和裁決的專業人員。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裁判員的主要職責是确保比賽公平公正,通過執行競賽規則評定成績、勝負及名次。他們既是“執法人員”,也是比賽的組織者與領導者。
根據項目需求設置不同崗位,例如:
裁判員需具備:
該詞也可比喻在争議中保持中立立場的人。例如:“在這場辯論中,他像裁判員一樣客觀分析雙方觀點。”
如需了解裁判員薪資分布或具體賽事案例,可參考來源、6、8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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