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應承交納(稅款)。 明 海瑞 《拟丈田則例》:“ 瓊州 地大抵地多而額數甚少,地無虛糧,萬分之一亦有裡遞人等肯為之認納,隻照黃冊額數更是明準。”
(2).領取。《金6*瓶6*梅詞話》第三三回:“況 來保 已是 鄆王府 認納官錢,教他與夥計在那裡,又看了房兒,又做了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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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納"是現代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動詞性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雙重動作結構:"認"指承認、接受,"納"指繳納、接納。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商務印書館,2016年版)及《漢語動詞用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修訂版),該詞在具體語境中主要呈現以下三種語義維度:
法定義務履行 指主體對法定責任的承認及執行,常見于財稅領域。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納稅人應按時認納稅款",此處既包含對納稅義務的法律确認,也包含實際繳付行為。
契約責任承擔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特指對合同條款的接受及履行,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涉及的"當事人應認納協議約定之給付義務",強調對約定義務的承認與執行雙重屬性。
行政程式确認 作為行政法術語,指對行政行為法律效力的承認,見于《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行政相對人認納處罰決定後,應按規定程式執行"的表述,包含對處罰合法性的認可及執行要求的接受。
該詞的曆時發展顯示,其古義側重實物繳納(《說文解字》釋"納"為"絲濕納納也"),經語義泛化後,在現代法律語境中形成"确認+執行"的複合語義結構。詞彙搭配呈現固定化趨勢,常與"稅款""義務""責任"等法律術語構成動賓結構。
“認納”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個含義,其釋義和用法在曆史文獻中均有體現:
白田背本弁田兵伍槽房岔氣出岔脣齒相依毳飯打嚏獨豎一幟廢員封嵎觀察家寒悴豪氣賀善化解黃童皓首歡實戶扉晖景賤弱矯若遊龍竭命記工金門島繼志拒俄運動客途勞勞亭老賬黧瘠羅羉劘習拍案叫絕魄散魂飄棄材寝伏清涵清靖請事青田凍泉門瑞藹三蘇上木驢勝任生死攸關神輿豎儒訴呈鎖士天策上将天有不測風雲屠牧壝壇違制憲長新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