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員被免職者。 清 江藩 《漢學師承記·武億》:“詔各舉所知廢員可起用者。” 清 陳康祺 《燕下鄉脞錄》卷十二:“ 鹹豐 朝,起廢員,仍賞主事,命來京。”
廢員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法律術語,主要指向因違法失職或考核不達标而被罷免官職的公務人員。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廢員”指“被革職的官吏”,其概念形成與中國古代職官管理制度密切相關。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廢”在古漢語中表示“棄置、罷黜”,“員”指“官員、吏員”,二字組合完整表達了“罷黜官員職務”的核心含義。清代《吏部則例》規定,官員若出現“貪酷不法”“年老衰邁”等情況,經吏部核查後即列為廢員。
現代法律體系中,與之對應的概念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其中明确規定公務員在“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等情形下,将依法予以辭退。這一規定與古代“廢員”制度在人事管理原理上具有承繼關系。
“廢員”是一個源自古代漢語的詞彙,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指被免職或廢黜的官員,由“廢”(廢除、解雇)和“員”(官員)組合而成,多用于描述古代官場中因失職、犯錯或腐敗而被罷免公職的情況。
清代用例
擴展含義
雖最初特指官員,但現代語境中也可泛指被解雇或辭退的人員,尤其在涉及職場或體制内場景時使用。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職官制度或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漢學師承記》《燕下鄉脞錄》等清代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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