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衆伴侶。《易·漸》:“夫征不復,離羣丑也。”《詩·小雅·吉日》:“升彼大阜,從其羣丑。” 鄭玄 箋:“丑,衆也。田而升大阜,從禽獸之羣衆也。”
2.邪6*惡之衆。《後漢書·劉陶傳》:“羣丑刑隸,芟刈小民。”《晉書·陶侃傳》:“無征不剋,羣丑破滅。”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鬼哭》:“城破兵入,掃蕩羣丑。”
3.陰陽家認為最兇的方位。《協紀辨方書·義例一》:“《蓬瀛書》曰:‘歲在四孟,太陰與大将軍合於四仲,名曰羣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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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丑(qún chǒu)是漢語中的古語詞,現多寫作“群丑”,具有以下兩層核心含義:
指古代君主或貴族的衆多侍從、部屬。
例證:
《周禮·秋官·掌戮》載:“凡殺人者,踣諸市,肆之三日。刑盜于市,凡罪之麗于法者……唯王之同族與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 鄭玄注:“羣丑不即刑,謂凡庶人及仆隸等。” 此處“羣丑”指代需依法處置的普通罪犯及仆從,強調其身份低微 。
後演變為貶義詞,泛指行為卑劣、品行低下的群體。
例證:
《詩經·小雅·十月之交》以“羣丑”影射周幽王身邊的佞臣:“曰予不戕,禮則然矣。” 朱熹《詩集傳》釋:“羣丑,衆惡也。” 暗指禍亂朝政的奸邪之徒 。
清代王夫之《讀通鑒論》評唐代宦官亂政:“宦官羣丑,勢成滔天。” 喻指結黨營私、危害國家的勢力 。
二字組合後,由“衆從屬”漸生貶義,反映古代社會對底層群體及反面角色的标籤化認知。
參考資料:
“羣丑”(也作“群丑”)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含義:指衆多同伴或群體,中性表述,無貶義。
來源:
含義:貶義用法,指惡人群體或敵對勢力。
來源:
含義:古代陰陽學說中認為最兇險的方位。
來源: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相關古籍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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