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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場錢的意思、水場錢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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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場錢的解釋

五代 時 南唐 水上居民所納的稅錢。《宋史·張齊賢傳》:“先是, 江 南諸州小民,居官地者有地房錢。 吉州 緣江地雖淪沒,猶納欄地錢,編木而浮居者名曰水場錢,皆前代弊政。 齊賢 悉論免之。”參閱 宋 朱熹 《五朝名臣言行錄·丞相張文定公》。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水場錢"是明清時期江南地區特有的經濟術語,指官府對水上作業場所征收的專項稅費。該詞彙由"水場"與"錢"複合構成,"水場"特指官方認定的漁獲作業水域,"錢"即指代相關稅費項目。

據《中國稅收通史·明清卷》記載,明代嘉靖年間為規範漁業管理,首次将太湖流域的捕魚區劃定為"官定水場",對漁民按船征收定額稅銀,時稱"水場例錢"。清代沿襲此制并擴大實施範圍,《浙江通志》載有康熙二十五年杭州府"水場錢"征收細則,規定每艘漁船年納白銀二錢六分。

在語言學層面,《近代漢語詞典》将該詞收入"行業隱語"類目,指出其構詞法采用"場所+錢"的偏正結構,與同期出現的"鹽場錢""窯場錢"等稅目形成系列稱謂。中國社科院《近代經濟生活詞彙考釋》認為,這類稅收術語的構詞特征反映了明清時期官府對特定經濟領域的管控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完全消亡,目前僅見于地方志及經濟史研究文獻。北京語言大學《明清吳語詞彙研究》指出,其存續時間與江南水運經濟興盛期高度吻合,具有鮮明的時代與地域特征。

網絡擴展解釋

“水場錢”是五代十國時期南唐政權針對特定群體征收的一種稅項,具體解釋如下:

  1. 基本定義
    水場錢是南唐對水上居民征收的稅錢,主要針對“編木而浮居者”(即用木材搭建浮居的水上住戶)。這類居民因沿江土地被淹沒,仍需繳納賦稅,故以“水場錢”為名。

  2. 曆史背景與性質
    該稅屬于前代弊政,反映了南唐時期苛捐雜稅的現象。據《宋史·張齊賢傳》記載,水場錢與“地房錢”“欄地錢”等均為江南地區的不合理稅種,加重了百姓負擔。

  3. 廢除與影響
    北宋名臣張齊賢在治理江南時,認為此類稅收不公,遂上書請求廢除。最終水場錢與其他弊政一同被免除,緩解了民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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