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據。《魏書·釋老志》:“其地若買得,券證分明者,聽其轉之。若官地盜作,即令還官。”
券證是漢語中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或經濟價值的書面憑證的複合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解釋為“作為憑證或依據的文書票據”。該詞由“券”與“證”兩個語素構成:“券”本義指契據,《說文解字》釋為“契也”,特指可分割驗證的契約;“證”則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憑據,如《唐律疏議》載“凡質舉,皆立私契,收質必立市券”。
在當代法律體系中,券證主要指證券類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包含股票、債券、存托憑證等資本證券。這類憑證具有財産權利可二次轉讓的特性,如《票據法》第十九條定義的彙票、本票、支票等支付結算工具。
從經濟功能角度,券證承載着價值記載、權利證明和流通媒介三重屬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明确規定票據的籤發、取得須基于真實交易關系。其法律效力體現在《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将證券權利納入可出質權利範疇。
來源:
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中華書局《唐律疏議箋解》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券證”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quàn zhèng,其核心含義指用于證明身份、資格或權益的憑證或文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券證通常指代具有法律效力的契據、證件或憑證,例如票據、證書、契約等。它既可以是實體文件(如入場券、購買券),也可以是法律文書(如合同、地契),用于确認持有者的權益或資格。
形式與用途
曆史文獻例證
據《魏書·釋老志》記載:“其地若買得,券證分明者,聽其轉之。” 此處“券證”指土地買賣的契據,強調其作為法律依據的功能。
近義詞與擴展
近義詞包括“憑證”“契據”“證件”等。需注意,“券”與“劵”在漢字中意義不同,不可混淆。
總結來看,“券證”是一個涵蓋範圍較廣的術語,既包含日常生活中的票據,也涉及法律層面的重要文件。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可參考《魏書》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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