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背棄諾言。《左傳·宣公十五年》:“ 楚 師将去 宋 , 申犀 稽首於王之馬前曰:‘ 毋畏 知死,而不敢廢王命,王棄言焉。’王不能答。” 杜預 注:“﹝ 楚王 ﹞未服 宋 而去,故曰棄言。”
(2).已經廢棄之言。《新唐書·黎幹傳》:“蓋 玄 所説不當於經,不質於聖,先儒置之不用,是為棄言。”
"棄言"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厚度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典籍用例兩個層面解析:
一、字源解析 "棄"在《說文解字》中釋為"捐也",本義為抛棄、舍棄,後引申為背棄、廢棄之意。"言"指語言、承諾,《論語·顔淵》載"驷不及舌"即強調言語的不可撤回性。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字面意為"抛棄諾言"。
二、典籍用例 該詞最早見于《左傳·宣公十五年》:"盟曰:'我無爾詐,爾無我虞。'背盟不祥,棄言不祥。"此處"棄言"特指違背盟約誓言的行為,帶有強烈的道德譴責意味。唐代孔穎達在《五經正義》中注解:"背棄約言,謂之失信",進一步強化其失信毀諾的負面内涵。
三、現代語義 現代漢語中,"棄言"主要保留兩種用法:
需要說明的是,該詞在現代日常口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和文學創作領域。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第3版)将其标注為"曆史詞",建議使用者注意語境適配性。
“棄言”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解析:
一、基本釋義
背棄諾言
指違背或未履行先前作出的承諾,常用于形容失信行為。如《左傳·宣公十五年》記載楚王未能兌現對宋國的諾言,被臣子指責“王棄言焉”。
已廢棄的言論
指曆史上被淘汰或不再沿用的觀點或學說。例如《新唐書·黎幹傳》提到“先儒置之不用,是為棄言”,說明某些理論因不合經典而被摒棄。
二、延伸理解
三、使用建議
該詞屬書面用語,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若需表達類似含義,可根據語境替換為“失信”“背約”或“過時言論”等更通俗的詞彙。如需進一步考證詞源,可參考《左傳》《新唐書》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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