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背弃诺言。《左传·宣公十五年》:“ 楚 师将去 宋 , 申犀 稽首於王之马前曰:‘ 毋畏 知死,而不敢废王命,王弃言焉。’王不能答。” 杜预 注:“﹝ 楚王 ﹞未服 宋 而去,故曰弃言。”
(2).已经废弃之言。《新唐书·黎干传》:“盖 玄 所説不当於经,不质於圣,先儒置之不用,是为弃言。”
"弃言"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厚度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和典籍用例两个层面解析:
一、字源解析 "弃"在《说文解字》中释为"捐也",本义为抛弃、舍弃,后引申为背弃、废弃之意。"言"指语言、承诺,《论语·颜渊》载"驷不及舌"即强调言语的不可撤回性。二字组合构成动宾结构,字面意为"抛弃诺言"。
二、典籍用例 该词最早见于《左传·宣公十五年》:"盟曰:'我无尔诈,尔无我虞。'背盟不祥,弃言不祥。"此处"弃言"特指违背盟约誓言的行为,带有强烈的道德谴责意味。唐代孔颖达在《五经正义》中注解:"背弃约言,谓之失信",进一步强化其失信毁诺的负面内涵。
三、现代语义 现代汉语中,"弃言"主要保留两种用法:
需要说明的是,该词在现代日常口语中已较少使用,主要见于历史文献研究和文学创作领域。商务印书馆《古代汉语词典》(第3版)将其标注为"历史词",建议使用者注意语境适配性。
“弃言”是一个汉语复合词,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解析:
一、基本释义
背弃诺言
指违背或未履行先前作出的承诺,常用于形容失信行为。如《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楚王未能兑现对宋国的诺言,被臣子指责“王弃言焉”。
已废弃的言论
指历史上被淘汰或不再沿用的观点或学说。例如《新唐书·黎干传》提到“先儒置之不用,是为弃言”,说明某些理论因不合经典而被摒弃。
二、延伸理解
三、使用建议
该词属书面用语,现代汉语中较少使用。若需表达类似含义,可根据语境替换为“失信”“背约”或“过时言论”等更通俗的词汇。如需进一步考证词源,可参考《左传》《新唐书》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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