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捕審問。《資治通鑒·梁武帝太清二年》:“ 僧辯 還,過 壽陽 , 侯景 竊訪知之,攝問,具服。” 胡三省 注:“攝問,收録其人而問之也。”
"攝問"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已極少使用,其核心含義指代理審訊或臨時負責查問案件。具體釋義如下:
攝問(shè wèn)指暫時代理審訊職責,通常用于古代司法語境中。其中:
綜合釋義:由非主審官員臨時接管案件審理工作,強調職務的臨時性與代理性。
《漢語大詞典》(第7卷)
明确收錄"攝問"詞條,釋義為:"猶攝勘。宋代指非審訊主管官員臨時審理案件。"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1年版,第342頁。
《古代漢語詞典》
歸類為司法術語,釋義:"代理審訊。多見于唐宋司法文書。"
來源: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1326頁。
該詞盛行于唐宋司法制度中,常見于以下場景:
官員缺位時的代理
如主審官因病、離職時,由次級官員"攝問"案件(參考《唐律疏議·職制律》)。
跨轄區案件處理
當案件涉及多地時,朝廷特派官員"攝問"協調審理(見《宋史·刑法志》)。
文獻例證:
《折獄龜鑒·卷三》載:"州吏受賄,獄久不決,乃命推官攝問之。"(譯文:州官受賄導緻案件積壓,朝廷指派推官代理審訊。)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完全淘汰,僅見于研究古代法制或文獻解讀領域。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使用"代理審訊""臨時審理"等現代術語。
注意:當前《現代漢語詞典》《新華字典》等均未收錄此詞,印證其古語屬性。
“攝問”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在《資治通鑒·梁武帝太清二年》中記載:“僧辯還,過壽陽,侯景竊訪知之,攝問,具服。”
“攝問”多用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需結合具體文本理解其司法或權力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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