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賂請托。 宋 洪邁 《夷堅丙志·蘭溪獄》:“凡證佐胥史訟其寃者,宰悉以為受賕託,愈加繩治。”
赇讬(qiú tuō)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複合詞,由“赇”與“讬”二字組合而成,多用于古代文獻,指代通過賄賂手段進行請托的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角度分項詳解:
赇(qiú)
本義指賄賂。《說文解字·貝部》釋:“赇,以財物枉法相謝也。” 強調以財物行賄,幹擾司法公正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讬(tuō)
同“托”,意為請托、委托。《玉篇·言部》載:“讬,寄也,請也。” 引申為通過他人關系謀求私利。
來源:《宋本玉篇》(宋代重修本)
赇讬為動賓結構,指以賄賂為手段,委托他人辦理不正當之事。其核心含義包含:
例證:《宋史·刑法志》載“禁州縣之吏赇讬于憲司”,即禁止地方官員賄賂監察系統以圖庇護。
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
該詞多見于宋明清法典及奏議文獻,如:
“凡官吏受赇讬者,計贓論罪。” ——《大明律·刑律》
強調對受賄請托行為的法律懲處,反映傳統社會對吏治腐敗的規制。
來源:《大明律集解附例》(明代雷夢麟撰)
當代雖罕用“赇讬”一詞,但其概念仍存續于“權錢交易”“司法掮客”等表述中,屬于貪污賄賂犯罪的典型模式。
學術參考:現代法學研究常以該詞為切入點分析古代反腐機制,如《中國反貪制度史》等著作。
“赇讬”是承載特定法制文化内涵的曆史語彙,其釋義需結合古代律法與社會倫理背景,本質揭示賄賂與請托結合的腐敗形态。
“赇讬”是一個由“赇”和“讬”組成的生僻詞,多用于古代文獻,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以下是對其含義的詳細拆解:
赇(qiú)
本義指賄賂財物,即以財物行賄。《說文解字》釋為“以財物枉法相謝也”,即通過財物收買他人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例如《明史》中“官吏受赇”即指官員受賄。
讬(tuō)
通“托”,意為請托、委托,即通過他人關系謀求利益。例如《漢書》有“因權請讬”的表述,指利用權勢請人辦事。
組合義
“赇讬”指通過賄賂財物進行非法請托,即用錢財收買他人以達成不正當目的的行為。此詞常與貪腐相關,例如描述官場中賄賂勾結的現象。
使用注意:該詞屬于古漢語詞彙,現代法律和日常用語中多用“賄賂”“行賄受賄”等表述。若在文獻中遇到,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非法交易或權錢勾結的隱含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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