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的意思、三法司的詳細解釋
三法司的解釋
明 清 兩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明史·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醒世恒言·李玉英獄中訟冤》:“這一篇章疏奏上,天子重瞳親照,憐其冤抑,倒下聖旨,着三法司嚴加鞫審。”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三二章:“本應拿問,交三法司從嚴議罪。”
詞語分解
- 三的解釋 三 ā 數名,二加一(在鈔票和單據上常用大寫“叁”代):三維空間。三部曲。三國(中國朝代名)。 表示多次或多數:三思而行。三緘其口。 筆畫數:; 部首:一; 筆順編號:
- 法司的解釋 .古代掌司法刑獄的官署。《魏書·甄琛傳》:“復仍踵前來之失者,付法司科罪。”《隋書·趙綽傳》:“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 * ,豈得不關臣事。”.指司法官吏。 宋 範公偁 《過庭錄》:“法司具條
專業解析
三法司是中國古代中央司法機構的合稱,具體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個部門。它們共同構成了封建王朝最高司法審判和監察體系的核心,分工協作,相互制衡,主要負責重大案件的審理、複核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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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 職能:作為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是“三法司”中的主導機構。主要職責包括複核、審理全國上報的徒刑以上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管理獄政、刑罰執行,以及司法行政事務如制定律例、管理獄囚等。相當于現代的最高法院與司法部的部分職能結合體。
- 來源依據:刑部是曆代司法體系的核心部門,其名稱和基本職能自隋唐确立六部制後長期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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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 職能:中央最高監察機關,由前代的禦史台發展而來。不僅負責監察百官、彈劾渎職腐敗,還擁有重要的司法審判權。都察院官員(禦史)可以參與重大案件的會審,監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審判活動,受理冤案申訴,甚至直接審理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如巡按禦史在地方審理案件)。它集監察、司法監督和審判權于一身。
- 來源依據:都察院在明清時期成為“三法司”之一,其監察與司法并重的職能是古代司法制度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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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 職能:中央最高審判複核機關。其主要職責是“慎刑”,即複核刑部審理完畢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檢查定罪量刑是否準确恰當。如果發現疑點或錯誤,有權駁回重審。在“三司會審”中,大理寺負責對案件進行最終的司法審判層面的審核。相當于現代的最高法院的複核職能。
- 來源依據:大理寺的曆史悠久,其複核複審的職能是古代司法程式“審慎”原則的重要體現。
協作與制衡機制(“三司會審”):
- 對于特别重大的案件(如涉及皇室、高官、全國性影響或疑難死刑案),皇帝通常會下令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的長官(尚書、都禦史、寺卿)共同審理,稱為“三司會審”。
- 這種制度設計旨在通過三個獨立部門的共同參與、相互監督和制約,減少冤假錯案,确保重大案件的審理公正性,并最終将結果呈報皇帝裁決。
曆史沿革:
- “三法司”的格局在明清兩代最為明确和制度化。雖然其雛形可追溯至更早(如唐代有大理寺、刑部和禦史台),但“三法司”作為固定稱謂和成熟的協作體系是在明清時期定型的。
- 清代基本沿襲明制,但大理寺的複核權有所削弱。清末司法改革(如1906年官制改革)後,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專司審判;刑部改為法部,專掌司法行政;都察院保留監察職能。傳統的“三法司”制度遂告終結。
“三法司”是明清時期中央司法權力的核心架構,由主管審判複核的大理寺、主管司法行政與案件審理的刑部以及主管監察并參與審判的都察院組成。三者分工明确,相互制約,通過“三司會審”協作處理重大案件,體現了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審判、複核、監察相分離又相制衡的設計理念,是維護封建法制運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參考來源:
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 (1980). 《中國曆史大辭典》. 上海辭書出版社. (刑部詞條釋義)
張廷玉 等. (1739). 《明史·職官志二》. 中華書局點校本. (關于都察院職能的原始記載)
張晉藩. (2005). 《中國司法制度史》. 人民法院出版社. (系統闡述大理寺等機構的職能演變)
趙爾巽 等. (1927). 《清史稿·刑法志三》. 中華書局點校本. (記載三司會審制度)
李啟成. (2011). 《晚清各級審判廳研究》. 北京大學出版社. (論述清末司法改革對三法司制度的終結)
網絡擴展解釋
三法司是中國古代中央司法機關的合稱,其組成和職能在不同朝代有所演變。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三法司指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重大案件的制度。明清時期的法定組成是:
- 刑部:主管全國刑名案件審判、監獄管理及死刑複核;
- 都察院:負責監察百官并參與重大案件審理;
- 大理寺:專司案件複核與平反冤獄。
二、曆史演變
- 漢代起源:以廷尉(司法審判)、禦史中丞(監察)、司隸校尉(京師治安)合稱“三法司”,共審重大案件。
- 唐代發展:刑部尚書、禦史中丞、大理卿組成“三司使”,聯合審理大案。
- 明清定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分工協作,形成“三司會審”制度。
三、職能分工
部門 |
職能 |
刑部 |
受理全國刑事案件,下設23個司處(如秋審處、提牢廳)管理具體事務; |
都察院 |
糾察官員違法,監督司法公正,兼具彈劾權; |
大理寺 |
複核刑部判決,糾正冤假錯案,類似現代最高法院。 |
四、會審流程
遇重大案件(如謀逆、死刑),三法司需聯合審理:
- 刑部主審并提出判決;
- 大理寺複核法律適用;
- 都察院監督程式合法性。
最終結果需三方共同籤署方可生效,稱為“三司會審”。
五、意義與影響
該制度通過分權制衡減少司法腐敗,成為中國古代司法體系的核心設計。其理念對現代司法“審判、監督、複核”分立機制有借鑒意義。
擴展閱讀:漢代與明清三法司的差異可參考《商君書·定分》等古籍(來源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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