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丢失。《禮記·中庸》“得一善則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 唐 孔穎達 疏:“言奉持守於善道,弗敢棄失。”
"棄失"是由"棄"與"失"組成的複合詞,在《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中雖未列為獨立詞條,但可通過漢字構詞法進行解析。據《現代漢語詞典》釋義,"棄"指主動舍棄、丢棄的行為,如《韓非子》中"棄私家之事"即表此意;"失"則指非自主的丢失或遺漏,《說文解字》釋為"縱也",強調客觀狀态的喪失。二者組合後,通常指因主動放棄而導緻物品或機會的喪失,如《後漢書·郭丹傳》載"棄失臣節"即為此類用法(來源:中華書局《後漢書》校注本)。
在語義層次上,"棄失"包含雙重否定:既含主觀舍棄的決斷,又帶被動失去的結果,較之單純"遺失"更具行為主動性。該詞在古漢語中多用于政論與訓诂,如《資治通鑒》注疏有"棄失其本"的表述(來源:中華書局《資治通鑒》點校本),現代則常見于文獻學領域,特指人為造成的典籍散佚現象。
“棄失”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解釋如下:
棄失(qì shī)指丢失,強調因放棄、疏忽或未能妥善保管而導緻失去某物。該詞多見于古代文獻,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
單字拆分:
文獻依據:
如需進一步了解“棄”的構字原理,可參考其甲骨文形态(逆産兒被丢棄的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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