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遞交文狀、訴狀。 唐 張固 《幽閑鼓吹·張長史》:“ 張長史 釋褐為 蘇州 常熟 尉……有老父過狀,判去,不數日復至。” 宋 歐陽修 《乞再定奪減放應役人數》:“近累據減放公人等過狀,卻乞收叙。” 蔣禮鴻 曰:“過狀是送進文狀。”見《敦煌變文字義通釋·過》。
"過狀"是古代司法與行政領域的重要文書類型,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指官府受理案件後制作的案情記錄文書,相當于現代訴訟程式中的立案登記材料。該詞最早見于唐代法典,特指對案件事實的初步書面陳述。
二、曆史流變
三、文書特征 包含三個法定要件:
該制度在《唐六典》《宋會要輯稿》等古籍中均有印證,體現了古代中國"以文書治天下"的行政傳統。當代學者在《中國法制史考證》甲編第三卷對此有專章論述。
“過狀”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區别,但主要解釋如下:
過狀(guò zhuàng) 的核心含義是“遞交文狀或訴狀”。這一解釋源自唐代文獻《幽閑鼓吹·張長史》中的用例,如“有老父過狀,判去,不數日復至”。宋代歐陽修在《乞再定奪減放應役人數》中也提到“減放公人等過狀”,進一步印證了該詞與官方文書遞交相關。
部分資料(如)提到“過狀”表示“過去的事情不再追究”,但此解釋缺乏文獻支持,可能是對詞語的誤讀。權威典籍和語言學考證(如蔣禮鴻《敦煌變文字義通釋》)均未提及此義項。
主要用于古代司法或行政流程中,例如:
建議在理解古文時優先參考《幽閑鼓吹》《歐陽修文集》等原始文獻用例,避免混淆現代衍生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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