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押送囚犯、官物、畜産等。《唐律·職制·奉使部送雇寄人》:“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 長孫無忌 等疏議:“謂差為綱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産之屬。” 宋 蘇轼 《徐州上皇帝書》:“蓋自近歲以來,部送罪人配軍者,皆不使役人,而使禁軍;軍士當部送者,受牒即行。”《宋史·瀛國公紀》:“ 會稽縣 尉 鄭虎臣 部送 似道 之貶所,至 漳州 殺之。”
部送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兩個核心義項:
指由官方派遣人員護送、轉運重要物資(如糧饷、貢品)或押解犯人至指定地點。此義項強調官方組織的運輸行為,屬古代行政術語。
例證:
《資治通鑒·唐紀四十六》載:“江淮轉運使遣吏部送米十萬石至京師。”
《宋史·職官志》提及地方官府需“部送囚徒至大理寺複審”。
指将大量物品分批次運送,以降低運輸風險或提高效率。此用法側重運輸策略,現代語境中偶見于物流領域。
例證:
清代《戶部則例》規定:“邊關軍饷,分三路部送,每旬一發。”
“部”本義為“統轄”“安排”(《說文解字》:“部,統也。”),引申為分派任務;“送”即運送。二字組合凸顯官方主導的分派運輸行為,屬古代行政術語,現代漢語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曆史文獻。
權威參考來源:
“部送”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部送”指官方對囚犯、官物、畜産等進行的押送任務,常見于古代法律文書和行政場景。例如《唐律》規定,負責押送的官員若私自雇傭他人代行職責,将受杖刑處罰。
現代漢語中“部送”已不常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相關研究。其含義可類比現代“押運”“押解”,但更具古代行政色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詞彙演變,可參考《唐律疏議》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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