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押送囚犯、官物、畜产等。《唐律·职制·奉使部送雇寄人》:“诸奉使有所部送,而雇人寄人者,杖一百。” 长孙无忌 等疏议:“谓差为纲典,部送官物及囚徒、畜产之属。” 宋 苏轼 《徐州上皇帝书》:“盖自近岁以来,部送罪人配军者,皆不使役人,而使禁军;军士当部送者,受牒即行。”《宋史·瀛国公纪》:“ 会稽县 尉 郑虎臣 部送 似道 之贬所,至 漳州 杀之。”
部送在汉语词典中的释义可分为以下两个核心义项:
指由官方派遣人员护送、转运重要物资(如粮饷、贡品)或押解犯人至指定地点。此义项强调官方组织的运输行为,属古代行政术语。
例证:
《资治通鉴·唐纪四十六》载:“江淮转运使遣吏部送米十万石至京师。”
《宋史·职官志》提及地方官府需“部送囚徒至大理寺复审”。
指将大量物品分批次运送,以降低运输风险或提高效率。此用法侧重运输策略,现代语境中偶见于物流领域。
例证:
清代《户部则例》规定:“边关军饷,分三路部送,每旬一发。”
“部”本义为“统辖”“安排”(《说文解字》:“部,统也。”),引申为分派任务;“送”即运送。二字组合凸显官方主导的分派运输行为,属古代行政术语,现代汉语使用频率较低,多见于历史文献。
权威参考来源:
“部送”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综合解释:
“部送”指官方对囚犯、官物、畜产等进行的押送任务,常见于古代法律文书和行政场景。例如《唐律》规定,负责押送的官员若私自雇佣他人代行职责,将受杖刑处罚。
现代汉语中“部送”已不常用,多见于历史文献或相关研究。其含义可类比现代“押运”“押解”,但更具古代行政色彩。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制度或词汇演变,可参考《唐律疏议》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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