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收留難民、流民的專門機構。《清會典事例·都察院·栖流所》:“ 順治 十年覆準,每城建造栖流所,交五城管理,俾窮民得所……如遇無依流民,及街衢病卧者,令總甲扶入所内,報明該司。”《清史稿·食貨志一》:“外來流丐,保正督率丐頭稽查,少壯者遞回原籍安插,其餘歸入栖流等所管束。”
栖流所是清代官方設立的臨時性收容機構,專用于安置流離失所的貧民或災民,兼具救濟與治安管理職能。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根據《漢語大詞典》,“栖流所”指清代收容流民的專門場所。“栖”意為栖息、暫居,“流”指流民,“所”即處所,整體強調為流動人口提供臨時居留地的性質。其功能區别于長期救濟機構,側重于應對突發性社會流動問題 。
主要收容因災荒、戰亂遷徙的難民,提供基本食宿與醫療。據《清會典》載,栖流所由地方官府撥款設立,通常設于城郊或交通要道,并配醫官診治患病流民 。
兼具限制流民無序流動、維護地方秩序的作用。清代律例規定,收容者需登記籍貫及流動緣由,期滿後遣返原籍,防止滞留引發治安問題 。
“栖流所”反映了清代社會治理的特點,常見于官方檔案及文學作品。例如《儒林外史》中提及的“流民栖流所”,印證了其在社會基層管理中的實際存在 。其設立體現了傳統“以養代管”的赈濟思想,亦成為近代社會救濟制度的雛形。
參考文獻來源:
栖流所是清代特有的官方救濟機構,主要用于收留和管理無家可歸的流民、難民及乞丐。以下是詳細解釋:
栖流所又稱“棱流所”“留養局”,是順治十年(1653年)起設立的官辦慈善機構。其職能包括收容外來流民、病卧街衢者,并對少壯者遣返原籍,其餘人員統一管束。
栖流所被視為中國早期官辦社會救濟的嘗試,為後續慈善體系奠定了基礎。其名稱在清末逐漸被“收容所”“難民營”等替代,但功能類似。
近義詞包括“收容所”“難民營”,均指向臨時收留困難群體的場所。
栖流所體現了清代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社會救濟的重視,兼具收容與管控雙重性質,是研究古代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案例。更多細節可參考《清會典事例》《清史稿》等史料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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