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收留難民、流民的專門機構。《清會典事例·都察院·栖流所》:“ 順治 十年覆準,每城建造栖流所,交五城管理,俾窮民得所……如遇無依流民,及街衢病卧者,令總甲扶入所内,報明該司。”《清史稿·食貨志一》:“外來流丐,保正督率丐頭稽查,少壯者遞回原籍安插,其餘歸入栖流等所管束。”
栖流所是清代特有的官方救濟機構,主要用于收留和管理無家可歸的流民、難民及乞丐。以下是詳細解釋:
栖流所又稱“棱流所”“留養局”,是順治十年(1653年)起設立的官辦慈善機構。其職能包括收容外來流民、病卧街衢者,并對少壯者遣返原籍,其餘人員統一管束。
栖流所被視為中國早期官辦社會救濟的嘗試,為後續慈善體系奠定了基礎。其名稱在清末逐漸被“收容所”“難民營”等替代,但功能類似。
近義詞包括“收容所”“難民營”,均指向臨時收留困難群體的場所。
栖流所體現了清代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社會救濟的重視,兼具收容與管控雙重性質,是研究古代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案例。更多細節可參考《清會典事例》《清史稿》等史料記載。
《栖流所》是一個詞語,它意為“栖息或居住的地方”。在這個詞中,“栖”表示停留、居住,而“流”表示流動、移動。因此,總體來說,《栖流所》指的是一個可以供生物或人類居住或停留的地方。
根據現行的漢字拆分規則,我們可以将《栖流所》拆分為以下部首和筆畫:
《栖流所》是一個漢字詞語,其來源較為普遍,沒有特定的文獻或典故與之相關。對于這個詞,沒有繁體字形式,因為它是根據現代簡化字規範所創造的。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會有一些差異,但在這種情況下,詞語《栖流所》的古代漢字寫法與現代相同。因為它是由現代創造而成的,因此在不同的曆史時期,它的寫法是一緻的。
以下是一些使用《栖流所》詞語的例子:
以下是一些與《栖流所》相關的組詞、近義詞和反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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