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收留难民、流民的专门机构。《清会典事例·都察院·栖流所》:“ 顺治 十年覆准,每城建造栖流所,交五城管理,俾穷民得所……如遇无依流民,及街衢病卧者,令总甲扶入所内,报明该司。”《清史稿·食货志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餘归入栖流等所管束。”
栖流所是清代特有的官方救济机构,主要用于收留和管理无家可归的流民、难民及乞丐。以下是详细解释:
栖流所又称“棱流所”“留养局”,是顺治十年(1653年)起设立的官办慈善机构。其职能包括收容外来流民、病卧街衢者,并对少壮者遣返原籍,其余人员统一管束。
栖流所被视为中国早期官办社会救济的尝试,为后续慈善体系奠定了基础。其名称在清末逐渐被“收容所”“难民营”等替代,但功能类似。
近义词包括“收容所”“难民营”,均指向临时收留困难群体的场所。
栖流所体现了清代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社会救济的重视,兼具收容与管控双重性质,是研究古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案例。更多细节可参考《清会典事例》《清史稿》等史料记载。
《栖流所》是一个词语,它意为“栖息或居住的地方”。在这个词中,“栖”表示停留、居住,而“流”表示流动、移动。因此,总体来说,《栖流所》指的是一个可以供生物或人类居住或停留的地方。
根据现行的汉字拆分规则,我们可以将《栖流所》拆分为以下部首和笔画:
《栖流所》是一个汉字词语,其来源较为普遍,没有特定的文献或典故与之相关。对于这个词,没有繁体字形式,因为它是根据现代简化字规范所创造的。
在古代,汉字的写法会有一些差异,但在这种情况下,词语《栖流所》的古代汉字写法与现代相同。因为它是由现代创造而成的,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的写法是一致的。
以下是一些使用《栖流所》词语的例子:
以下是一些与《栖流所》相关的组词、近义词和反义词: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