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收留难民、流民的专门机构。《清会典事例·都察院·栖流所》:“ 顺治 十年覆准,每城建造栖流所,交五城管理,俾穷民得所……如遇无依流民,及街衢病卧者,令总甲扶入所内,报明该司。”《清史稿·食货志一》:“外来流丐,保正督率丐头稽查,少壮者递回原籍安插,其餘归入栖流等所管束。”
栖流所是清代官方设立的临时性收容机构,专用于安置流离失所的贫民或灾民,兼具救济与治安管理职能。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根据《汉语大词典》,“栖流所”指清代收容流民的专门场所。“栖”意为栖息、暂居,“流”指流民,“所”即处所,整体强调为流动人口提供临时居留地的性质。其功能区别于长期救济机构,侧重于应对突发性社会流动问题 。
主要收容因灾荒、战乱迁徙的难民,提供基本食宿与医疗。据《清会典》载,栖流所由地方官府拨款设立,通常设于城郊或交通要道,并配医官诊治患病流民 。
兼具限制流民无序流动、维护地方秩序的作用。清代律例规定,收容者需登记籍贯及流动缘由,期满后遣返原籍,防止滞留引发治安问题 。
“栖流所”反映了清代社会治理的特点,常见于官方档案及文学作品。例如《儒林外史》中提及的“流民栖流所”,印证了其在社会基层管理中的实际存在 。其设立体现了传统“以养代管”的赈济思想,亦成为近代社会救济制度的雏形。
参考文献来源:
栖流所是清代特有的官方救济机构,主要用于收留和管理无家可归的流民、难民及乞丐。以下是详细解释:
栖流所又称“棱流所”“留养局”,是顺治十年(1653年)起设立的官办慈善机构。其职能包括收容外来流民、病卧街衢者,并对少壮者遣返原籍,其余人员统一管束。
栖流所被视为中国早期官办社会救济的尝试,为后续慈善体系奠定了基础。其名称在清末逐渐被“收容所”“难民营”等替代,但功能类似。
近义词包括“收容所”“难民营”,均指向临时收留困难群体的场所。
栖流所体现了清代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社会救济的重视,兼具收容与管控双重性质,是研究古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案例。更多细节可参考《清会典事例》《清史稿》等史料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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