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relict] 被物主自願放棄的或有意抛棄的不打算再取回的某種東西
“棄貨”是一個漢語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指被物主自願放棄或有意抛棄的物品,且物主不打算再取回。該詞由“棄”(放棄)和“貨”(貨物、物品)組成,強調物品被主動舍棄的狀态。
經濟/投資領域
如例句:“投資者棄貨币市場基金而去”,指投資者主動抛售持有的基金份額。
法律/刑事案件
例如:“犯罪嫌疑人搶走貨車後棄貨逃跑”,指作案後主動丢棄贓物。
該詞屬于書面用語,日常使用頻率較低,更多出現在法律文書或特定行業表述中。近義詞如“廢棄品”“遺棄物”,但“棄貨”更強調物品本身的商品或貨物屬性。
棄貨是指丢棄或放棄貨物的意思。通常情況下,棄貨是指商家或供應商因為某種原因不再銷售某種商品,而選擇将其丢棄或廢棄。
《康熙字典》中,棄字的部首是弓,筆畫數為5畫。
棄貨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語中。在古代,人們常常用馬車或船隻進行交通和貿易。如果遇到貨物損壞、腐爛或者過期,商人就會選擇将這些貨物丢棄或廢棄。因此,棄貨一詞逐漸形成并延續至今。
棄貨的繁體字為棄貨。
在古時候,棄字的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具體而言,棄字在古代常用的寫法是“捨”。這種寫法在後來逐漸演變為現代的“棄”字。
1. 由于品質問題,這家公司決定棄貨,不再銷售這款産品。
2. 大型超市因為過期而不得不棄貨,損失了很大一筆資金。
3. 據報道,該電子公司最近因庫存積壓,被迫進行大規模的棄貨處理。
1. 棄權:放棄自己的權利。
2. 棄嬰:将嬰兒丢棄或放棄。
3. 棄學:中途放棄學業。
1. 廢棄:指物品被抛棄或丢棄。
2. 抛棄:指人對他人或物品不再關心或拋棄。
3. 丢棄:指故意将物品丢失或抛棄。
保留:保持原樣或繼續保存。
售賣:出售或交易商品。
保管:妥善保存并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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