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别判處。《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以緻山中虎狼食人,川中波濤溺人,有冥數不該不行分别,誤傷性命的,多一一詰責,據案部判。隨人善惡細微,各彰報應。”
"部判"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并非獨立收錄的常見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單字釋義及古代文獻用例綜合理解:
部
《漢書·藝文志》:"漢興,改秦之敗,大收篇籍,廣開獻書之路……建藏書之策,置寫書之官,下及諸子傳說,皆充秘府。"(指典籍分類)
判
《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鄭玄注:"判,半分而合者。")
"部判"屬文言複合結構,多見于古代公文語境:
唐代《唐六典·尚書刑部》:"凡有犯罪者,皆從所發州、縣推而斷之……在京諸司,則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當司斷之。若大理及諸州斷流以上,若除、免、官當者,皆連寫案狀申省,省司覆審無失,乃覆下之;如有不當者,隨事駁正。"(體現案件分級"部判"流程)
結論:"部判"屬古漢語行政司法術語,指官府依職權對事務的分類審理與裁決,現代漢語已罕用。需結合具體文獻語境理解,如《唐律疏議》《明清檔案》中的官署裁決文書。
“部判”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分别判處,主要用于司法或案件處理語境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詞義
該詞由“部”(意為分類、分門别類)和“判”(判決、裁定)組成,指根據案件性質或涉案人員的不同情況,進行區别對待的判決。例如《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提到:“據案部判,隨人善惡細微,各彰報應”,即根據具體情節分别裁定。
應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司法文書或文學作品中,強調對複雜案件的分項審理或差異化處理。例如涉及多人犯罪時,根據罪行輕重、責任主次進行分别量刑。
常見誤讀
需注意與“部首”概念區分。錯誤地将“部判”解釋為漢字部首分類,實為混淆了“部”字的其他含義。正确含義應始終圍繞司法判決展開。
若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術語或具體文獻用例,可參考《二刻拍案驚奇》等古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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