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别判处。《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以致山中虎狼食人,川中波涛溺人,有冥数不该不行分别,误伤性命的,多一一詰责,据案部判。随人善恶细微,各彰报应。”
"部判"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并非独立收录的常见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单字释义及古代文献用例综合理解:
部
《汉书·艺文志》:"汉兴,改秦之败,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指典籍分类)
判
《周礼·秋官·朝士》:"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者。")
"部判"属文言复合结构,多见于古代公文语境:
唐代《唐六典·尚书刑部》:"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在京诸司,则徒以上送大理,杖以下当司断之。若大理及诸州断流以上,若除、免、官当者,皆连写案状申省,省司覆审无失,乃覆下之;如有不当者,随事驳正。"(体现案件分级"部判"流程)
结论:"部判"属古汉语行政司法术语,指官府依职权对事务的分类审理与裁决,现代汉语已罕用。需结合具体文献语境理解,如《唐律疏议》《明清档案》中的官署裁决文书。
“部判”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分别判处,主要用于司法或案件处理语境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词义
该词由“部”(意为分类、分门别类)和“判”(判决、裁定)组成,指根据案件性质或涉案人员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的判决。例如《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提到:“据案部判,随人善恶细微,各彰报应”,即根据具体情节分别裁定。
应用场景
多用于古代司法文书或文学作品中,强调对复杂案件的分项审理或差异化处理。例如涉及多人犯罪时,根据罪行轻重、责任主次进行分别量刑。
常见误读
需注意与“部首”概念区分。错误地将“部判”解释为汉字部首分类,实为混淆了“部”字的其他含义。正确含义应始终围绕司法判决展开。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术语或具体文献用例,可参考《二刻拍案惊奇》等古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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