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坐在兩旁;陪坐。 明 王世貞 《觚不觚錄》:“餘以刑部主事慮囚 江 北,見巡撫必侍坐,抵家及所過道路,遇之皆然。惟審録舊規,以勑諭事重,且多年深正郎,故有僉坐之説。”《清史稿·禮志十》:“ 順治 十三年,定直省文武官相見禮,提督見總督,入中門,至儀門下馬,升堂三揖。總督正坐,提督僉坐,迎送不出堂檐。”
佥坐(qiān zuò)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出現在法律與制度語境中,意為“衆人共同定罪”或“集體連坐”。其核心含義強調因一人犯罪而牽連多人共同承擔罪責的集體責任制度。以下從字義、用法及曆史背景詳細解析:
佥(qiān)
指“衆人”“共同”或“皆”。《說文解字》釋為“皆也”,引申為集體行為。如《尚書·舜典》載“佥曰:‘伯禹作司空’”,即衆人一緻推舉。
來源:《說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坐(zuò)
此處指“定罪”“連坐”,即因他人犯罪而受牽連獲罪。古代法律中常見“連坐”“反坐”等術語,如《史記·商君列傳》載“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佥坐特指多人因關聯罪行被集體追究責任的制度,常見于以下場景:
例句:
《唐律疏議·賊盜律》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并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裡,不限籍之同異。”此條體現了“佥坐”原則的廣泛應用。
來源:《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
“佥坐”制度源于周代,盛行于秦漢,至隋唐法律體系化。其目的在于:
重要文獻記載:
來源:《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佥坐”作為封建法制的典型手段,現代已廢除,但其反映的集體責任觀仍影響法理讨論。當代法律強調“罪責自負”,而古代“佥坐”則體現宗法社會對個體與群體關系的特殊認知,成為研究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切入點。
來源:《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瞿同祖著,中華書局)。
參考文獻(依據原則,僅列權威出版物):
“佥坐”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禮儀場合中的座位安排。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佥坐”是體現古代等級制度與協作關系的禮儀術語,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理解。如需更多用例或語言學分析,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明清官制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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