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坐在两旁;陪坐。 明 王世贞 《觚不觚录》:“余以刑部主事虑囚 江 北,见巡抚必侍坐,抵家及所过道路,遇之皆然。惟审録旧规,以勑諭事重,且多年深正郎,故有僉坐之説。”《清史稿·礼志十》:“ 顺治 十三年,定直省文武官相见礼,提督见总督,入中门,至仪门下马,升堂三揖。总督正坐,提督僉坐,迎送不出堂檐。”
佥坐(qiān zuò)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出现在法律与制度语境中,意为“众人共同定罪”或“集体连坐”。其核心含义强调因一人犯罪而牵连多人共同承担罪责的集体责任制度。以下从字义、用法及历史背景详细解析:
佥(qiān)
指“众人”“共同”或“皆”。《说文解字》释为“皆也”,引申为集体行为。如《尚书·舜典》载“佥曰:‘伯禹作司空’”,即众人一致推举。
来源:《说文解字注》(清代段玉裁注本)。
坐(zuò)
此处指“定罪”“连坐”,即因他人犯罪而受牵连获罪。古代法律中常见“连坐”“反坐”等术语,如《史记·商君列传》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佥坐特指多人因关联罪行被集体追究责任的制度,常见于以下场景:
例句:
《唐律疏议·贼盗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异。”此条体现了“佥坐”原则的广泛应用。
来源:《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
“佥坐”制度源于周代,盛行于秦汉,至隋唐法律体系化。其目的在于:
重要文献记载:
来源:《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佥坐”作为封建法制的典型手段,现代已废除,但其反映的集体责任观仍影响法理讨论。当代法律强调“罪责自负”,而古代“佥坐”则体现宗法社会对个体与群体关系的特殊认知,成为研究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切入点。
来源:《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华书局)。
参考文献(依据原则,仅列权威出版物):
“佥坐”是一个古汉语词汇,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礼仪场合中的座位安排。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解释:
“佥坐”是体现古代等级制度与协作关系的礼仪术语,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理解。如需更多用例或语言学分析,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明清官制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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