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逋逃。 宋 王庭珪 《送駱仲武》詩:“鞭且勿施安用蒲,三年竟亦無逃逋。” 清 梅曾亮 《禮部侍郎陳公墓志銘》:“﹝ 陳用光 ﹞未幾病,夢 陳州公 曰:‘求吾木于家,以是藥汝,疾其逃逋。’”《六部成語注解·兵部》:“緝捕無逃逋之患。拿賊的時候兒,一個也不能逃脫,沒有留下後患的事情。”
逃逋(táo bū)是古漢語複合詞,由“逃”與“逋”二字組合而成,核心含義指逃亡、逃避,特指為躲避責任(如賦稅、勞役、刑罰等)而潛逃隱匿的行為。以下是詳細釋義及權威考據:
二字連用構成同義複詞,強調為逃避義務或罪責而隱匿逃亡的行為。
“逃逋”釋義為“逃亡;逃避”。
書證引宋代李綱《申省措置酌情處斷招降盜賊狀》:“其逃逋軍民,願歸業者,多方招誘。”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10年。
釋“逋”字條下注明“逃逋”為複合詞,指“逃亡躲避”。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
明确“逃逋”為動詞,釋義“逃亡,逃跑”,例證引《宋史·食貨志》:“民多逃逋,以避征徭。”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4年。
“州縣吏不能撫存,遂使逃逋,非有虐政為之害也。”
(指百姓因無法生存而逃亡,非因暴政所緻。)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宋史》,1985年。
将“逃逋”納入法律範疇,規定對“丁夫雜匠在役亡者”及“防人向防而亡者”的懲處,反映其特指逃避國家義務的非法逃亡。
來源:中華書局《唐律疏議》,1983年。
結論:“逃逋”是具法律色彩的文言詞,強調為逃避責任(賦稅、勞役、刑罰)而主動逃亡的行為,其釋義與用例在《漢語大詞典》《辭源》及正史、律法文獻中均有明确記載,體現了古代社會對人口流動的管控邏輯。
“逃逋”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析:
“逃逋”讀作táo bū,屬于同義複合詞,意為逃亡、流亡。其中:
該詞為并列結構,兩字含義相近,強化“逃亡”之意。多見于古代文獻,例如:
“逃逋”是古漢語中表示“逃亡”的複合詞,結構上通過同義重複強化語義,常見于宋、清等朝代的詩文或官方文書。如需進一步了解“逃”或“逋”的單獨釋義,可參考漢典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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