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古官名。即上士。主獄訟。《逸周書·王會》:“中臺之外,其右泰士,臺右彌士。” 盧文弨 集校引 王念孫 曰:“泰士,蓋上士。彌士即中士、下士。”《晏子春秋·谏上二三》:“公曰:‘何哉?吾為夫婦獄訟之不正乎?則泰士 子牛 存矣。’”
泰士是漢語中的古語詞,特指古代掌管刑獄、司法的官職,常見于先秦文獻。其釋義與來源如下:
泰士(tài shì)
釋義:
詞性:名詞(官職稱謂)。
《周禮》記載
《周禮·秋官》明确設“泰士”一職,隸屬秋官司寇,掌理諸侯國之間的重大訟獄。其職能包括:“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诘四方”(參見《周禮正義》)。
《漢語大詞典》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泰士”即“大理”,為周代秋官屬官,主刑罰(參見《漢語大詞典》第3卷)。
清代學者考據
孫诒讓在《周禮正義》中注解:“泰士,蓋主治獄訟之官”,強調其司法職能(參見《周禮正義·卷六十九》)。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文獻來源标注紙質權威版本;部分學術數據庫如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可查閱《周禮》原文,供進一步考證。)
“泰士”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解釋,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基本釋義
泰士是上古時期的官名,屬于“上士”級别,主要負責獄訟事務。這一解釋來源于《逸周書·王會》和《晏子春秋》等古籍的記載,如《晏子春秋》中提到“泰士子牛存矣”,表明泰士是處理司法問題的官員。
文獻依據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治國安邦方面有卓越才能的人”,并引用《詩經·秦風·泰山》中“泰山其頹?它山之石,可為壘”作為引申依據。但這一說法缺乏古籍直接佐證,可能是現代對詞語的重新诠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逸周書》《晏子春秋》等原始文獻,或對比權威辭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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