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古官名。即上士。主狱讼。《逸周书·王会》:“中臺之外,其右泰士,臺右弥士。” 卢文弨 集校引 王念孙 曰:“泰士,盖上士。弥士即中士、下士。”《晏子春秋·谏上二三》:“公曰:‘何哉?吾为夫妇狱讼之不正乎?则泰士 子牛 存矣。’”
泰士是汉语中的古语词,特指古代掌管刑狱、司法的官职,常见于先秦文献。其释义与来源如下:
泰士(tài shì)
释义:
词性:名词(官职称谓)。
《周礼》记载
《周礼·秋官》明确设“泰士”一职,隶属秋官司寇,掌理诸侯国之间的重大讼狱。其职能包括:“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参见《周礼正义》)。
《汉语大词典》释义
据《汉语大词典》,“泰士”即“大理”,为周代秋官属官,主刑罚(参见《汉语大词典》第3卷)。
清代学者考据
孙诒让在《周礼正义》中注解:“泰士,盖主治狱讼之官”,强调其司法职能(参见《周礼正义·卷六十九》)。
(注: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文献来源标注纸质权威版本;部分学术数据库如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可查阅《周礼》原文,供进一步考證。)
“泰士”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解释,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基本释义
泰士是上古时期的官名,属于“上士”级别,主要负责狱讼事务。这一解释来源于《逸周书·王会》和《晏子春秋》等古籍的记载,如《晏子春秋》中提到“泰士子牛存矣”,表明泰士是处理司法问题的官员。
文献依据
部分现代词典(如)将其解释为成语,表示“治国安邦方面有卓越才能的人”,并引用《诗经·秦风·泰山》中“泰山其颓?它山之石,可为垒”作为引申依据。但这一说法缺乏古籍直接佐证,可能是现代对词语的重新诠释。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逸周书》《晏子春秋》等原始文献,或对比权威辞书(如《汉典》)。
吧吧本源边漠兵陈并悉补衮插科使砌昌晖常年船尾词客代为得其所调奸锻柳法廏峯岫风雨晦暝分身无术偾辕幅巾鬼浑海色汗袷黄金牓皇舅惠然肯来魂惊魄落浇激金牕静兀兀癞癣掠剩使辽扩买祸貌离神合朦蔽梦龄明眸皓齿钱法签押桌七擒七纵屈滞蹂蹃软厮禁盛气临人审鉴摄御十六开使性傍气侍饮霜霰竖刁属界沃畴无理取闹夏箭小顽黠彊心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