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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的意思、訴願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訴願的解釋

[appeal] 指當事人受國家機關不當的處分時,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消或變更原處分

詳細解釋

指當事人受國家機關不當的處分時,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消或變更處分。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訴願是行政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行為的救濟程式。該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主要體現為行政複議制度。

從構成要件分析,完整的訴願行為包含三要素:一是主體需具備法定資格,即行政行為直接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二是對象限定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是必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為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内。

其法律效力體現為雙重效果:一方面産生阻斷行政行為确定力的程式效果,另一方面啟動上級行政機關的審查義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在漢語語境中特指"向行政機關申述理由,請求處理"的法定程式,與民事訴訟形成明顯區别。

在程式規範層面,訴願需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複議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等内容。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行政複議典型案例,常見類型包括行政處罰争議、行政許可糾紛、行政強制措施異議等八類行政行為。

該制度的曆史淵源可追溯至民國時期的《訴願法》,在我國台灣地區仍沿用此稱謂。大陸地區自1990年《行政複議條例》頒布後,逐步建立起具有本土特色的行政複議體系,2017年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審查标準和程式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訴願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一、法律術語(主要含義)

指公民因國家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導緻權益受損時,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式。其特點包括:

  1. 適用場景:針對行政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處分,例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
  2. 程式主體:可向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屬于行政系統内部監督機制。
  3. 法律效力:通過審查可能改變原行政決定,具有糾錯功能。

二、文學表達(次要含義)

在非法律語境中,可指訴說心願或表達願望,例如詩句“七夕遙把愛戀訴,願牽手一生幸福共舞”中的用法。


兩類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區分,日常使用中通常指法律救濟程式。如需了解具體申訴流程,建議查閱《行政訴訟法》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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