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eal] 指當事人受國家機關不當的處分時,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消或變更原處分
指當事人受國家機關不當的處分時,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消或變更處分。
訴願是行政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該行為的救濟程式。該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主要體現為行政複議制度。
從構成要件分析,完整的訴願行為包含三要素:一是主體需具備法定資格,即行政行為直接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二是對象限定于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是必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一般為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内。
其法律效力體現為雙重效果:一方面産生阻斷行政行為确定力的程式效果,另一方面啟動上級行政機關的審查義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在漢語語境中特指"向行政機關申述理由,請求處理"的法定程式,與民事訴訟形成明顯區别。
在程式規範層面,訴願需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複議請求、主要事實和理由等内容。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行政複議典型案例,常見類型包括行政處罰争議、行政許可糾紛、行政強制措施異議等八類行政行為。
該制度的曆史淵源可追溯至民國時期的《訴願法》,在我國台灣地區仍沿用此稱謂。大陸地區自1990年《行政複議條例》頒布後,逐步建立起具有本土特色的行政複議體系,2017年修訂的《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審查标準和程式要求。
訴願是一個具有雙重含義的詞語,具體解釋如下:
指公民因國家機關的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導緻權益受損時,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行政救濟程式。其特點包括:
在非法律語境中,可指訴說心願或表達願望,例如詩句“七夕遙把愛戀訴,願牽手一生幸福共舞”中的用法。
兩類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區分,日常使用中通常指法律救濟程式。如需了解具體申訴流程,建議查閱《行政訴訟法》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臂纏裁斷承盤馳齡傳镫綽異噡噡二疎方寶翻謄肥遁飛奏墳墩鳳氅幹吊贛巨人梗絶工友勾哄怪妄顧看烘箱鴻作滑嘴回巧芔隕火煖檢責較約績女匡亂反正狜猔連通劉寶全呂政冒錢命命鳥蜜玺木像餒魄佞民庖廚辟積輕攏慢撚驅馭區域日省月修瑞香陝洛猞猁狲四門四虛雖死猶生縮氣歎愕穩穩當當相繇仙教賢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