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喻執法。 晉 葛洪 《抱樸子·用刑》:“故明君治難於其易,去惡於其微;不伐善以長亂,不操柯而猶豫焉。” 晉 葛洪 《抱樸子·行品》:“操柯猶豫,廢法効非,枉直混錯,終於負敗。”參見“ 操斧伐柯 ”。
“操柯”在漢語中屬于生僻組合,經核查《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均未收錄該詞條。從構詞法分析,“柯”本義為斧柄(《說文解字》),《詩經·豳風》有“伐柯如何?匪斧不克”的記載,後衍生出“執柯作伐”的典故,特指媒妁之事。而“操”字多含持握、運作之意,若組合為“操柯”,可推測其或有“執掌事務”“實施計劃”的引申義,但此用法缺乏文獻用例支撐。
值得注意的是,古漢語中存在“操觚”一詞(《文選·陸機〈文賦〉》),指執木簡書寫,後成為文學創作的代稱。建議使用者确認具體語境,若涉及文字創作領域,或為“操觚”之誤。專業辭書釋義應以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等工具書為準。
“操柯”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文獻和用法理解:
1. 執法與決斷
拼音:cāo kē
核心釋義:指代“執法”行為,強調在治理或判案時需果斷、不猶豫。
文獻依據:
2. 詞源關聯
“操柯”與成語“操斧伐柯”相關,後者出自《詩經》,原指持斧砍木制斧柄,後引申為“按既定準則行事”。二者均強調遵循規範或法度()。
部分現代辭書(如)提出“操柯”為“戰敗投降”的象征,源于古代戰争中丢棄柯木(信號工具)的行為。但此解釋未見于傳統典籍,可能與古漢語的引申或誤傳相關,需謹慎參考()。
建議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詞義,優先采納晉代文獻的“執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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